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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9号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9号
  • 【发布日期】2005-03-16
  • 【生效日期】2005-03-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9号




根据我局和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发布的《禁止未达到排污标准的企业生产、出口柠檬酸产品》公告(二OO二年第92号)第二条的规定,按照我局《关于贯彻实施〈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发〔2004〕107号)的要求,经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重新核查和中国发酵工业协会组织专家现场调查,下列柠檬酸生产企业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1、秦皇岛金柠檬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2、山西芮城黄河化工有限公司

3、山西汾河生化有限公司

4、帝斯曼柠檬酸(无锡)有限公司

5、江苏宜兴协联生化有限公司

6、连云港诺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7、江苏德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生化分公司

8、山东柠檬生化有限公司

9、日照泰山洁晶生化有限公司

10、莒县宏德柠檬酸有限公司

11、潍坊汇源实业有限公司

12、青岛扶桑精制加工有限公司

13、山东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

14、金柠檬(青岛)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15、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16、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17、湖北黄石兴华生化有限公司

18、四川优利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19、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

20、甘肃雪晶生化有限公司

21、新疆石河子长运生化有限公司

此前,我局发布的5批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柠檬酸生产企业的公告(环发〔2003〕31号、环函〔2003〕100号、环函〔2003〕274号、环函〔2004〕63号和环函〔2004〕22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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