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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歌手到北京演出的批复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5〕326号
  • 【发布日期】2005-03-14
  • 【生效日期】2005-03-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歌手到北京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歌手到北京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5〕326号)




九洲文化传播中心:

九文字[2005]8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中心邀请韩国歌手张娜拉、东方神起、RAIN,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孙燕姿,马来西亚歌手陈庆祥、梁静茹共11人,于2005年3月20日参加在北京举办的《第五届百事音乐风云榜颁奖盛典》的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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