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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调处办关于进一步搞好市各开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南宁市
  • 【发布文号】南府办〔2005〕168号
  • 【发布日期】2005-03-09
  • 【生效日期】2005-03-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宁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调处办关于进一步搞好市各开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调处办关于进一步搞好市各开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府办〔2005〕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调处办《关于进一步搞好市各开发区“三大纠纷”案件调处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05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搞好各开发区“三大纠纷”案件调处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搞好市各开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经研究提出实施方案如下:

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宁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委会和市相思湖新区管委会 (以下统称市各开发区)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市各开发区要对本辖区内集体之间、个人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发生的“三大纠纷”案件进行核查、调解,对相应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开发区所属的县、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相思湖新区属西乡塘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属江南区、南宁华侨投资区属武鸣县、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委会属青秀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市各开发区管委会代所在城区或县人民政府撰写处理决定书,送所在城区或县人民政府,然后分别盖所在城区或县人民政府的公章。并由市各开发区按照有关规定送达双方当事人。

二、市各开发区对辖区内“三大纠纷”案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如有当事人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则由所在城区或县人民政府分别委托所在开发区进行调解和应诉,并由开发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和经济责任。

南宁市人民政府调处办
二○○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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