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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对含有苏丹红(一号)食品检验监管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2-23
  • 【生效日期】2005-02-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对含有苏丹红(一号)食品检验监管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对含有苏丹红(一号)食品检验监管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厦门、宁波、珠海检验检疫局:

2005年2月18日,英国食品标准署就食用含有添加苏丹红色素的食品向消费者发出警告,并在网站上公布了亨氏、联合利华等30家企业生产的可能含有苏丹红(一号)的419种食品名单(请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下载),并下令召回所有上述食品。有关研究表明,苏丹红(一号)具有致癌性,欧盟禁止苏丹红(一号)作为色素添加剂在食品中使用,我国也禁止使用。为此,请各局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进口食品,特别是原产于欧盟的食品开展苏丹红(一号)项目检测,对含有苏丹红(一号)的食品一律禁止进口。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对近期已进口的可能含有苏丹红(一号)的食品或原料进行清查。属生产领域的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清查;属流通领域的与工商部门联合清查。发现上述名单中的食品立即按规定处理。

三、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管,对食品中使用苏丹红(一号)的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监督抽查检测,严把厂门,禁止含有苏丹红(一号)的食品进入流通领域。

四、对出口食品,要进行苏丹红(一号)检测,对含有苏丹红(一号)的食品一律不准出口。同时要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过程监督管理,禁止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使用苏丹红。

五、对苏丹红(一号)检测,可参考欧盟检验方法(请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下载)。如有技术问题可与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联系。电话:010-85771629。

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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