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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9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2-17
  • 【生效日期】2005-0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鞍山南果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鞍山南果梨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鞍山南果梨原产地域范围以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鞍山南果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函》(鞍政函[2004]58 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海城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南果梨。

(二)栽培管理。

1.土壤条件:土壤类型为棕壤土类或棕壤土亚类,有机质含量1.28%以上,PH值6至7。

2.种苗培育: 砧木以抗寒、抗病、抗旱的山梨为主。

3.施肥:亩施有机肥3000公斤。

4.花果管理:授粉树不少于1/8。南果梨与授粉树最大距离不超过30米。在花后1个月内完成疏花疏果,每花序留1至2个果,其余疏除。

5.果实采收:9月上、中旬晴天手摘。

(三)产品质量特色。

1.感官特征:果形近似圆形或椭圆形,部分带红晕,果肉细腻、多汁、甜酸适度、香味浓郁。

2.理化特征:单果重60至100克,果实后熟后最佳食用期的硬。

度≥2.0kg/cm2,可溶性固形物≥13%,总酸≤0.40%,固酸比≥32:3.保护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三、专用标志使用

在鞍山南果梨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如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须向设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鞍山南果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使用鞍山南果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鞍山南果梨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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