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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工作办法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办质[2005]7号
  • 【发布日期】2005-02-05
  • 【生效日期】2005-02-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工作办法

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工作办法

(建办质[2005]7号)




有关省、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地铁运营主管部门、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为及时了解各地地铁安全工作情况,掌握地铁安全工作形势,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协调,研究遏制重特大事故和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对策、措施,促进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地铁安全运营,建设部决定建立全国地铁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工作联络员制度。

请各有关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地铁运营主管部门、地铁运营公司分别确定一名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并填写联络员登记表(附件一),于2005年2月28日前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联系人:贾抒,联系电话:010-68393376,传真:010-68393007

现将《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工作办法》(附件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登记表
2.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工作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五日


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地铁运营主管部门、地铁运营公司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本单位地铁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地区、本单位地铁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本地区地铁安全生产动态;

(三)督促本地区、本单位地铁安全事故快报、事故处罚等情况上报工作;

(四)提出改进本地区、本单位或者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本单位地铁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六)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第三条 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地铁运营主管部门分别确定一名负责地铁安全工作的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地铁运营公司确定一名负责地铁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联络员,报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以下简称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审查后,予以公布。联络员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告。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分为年度会议、临时会议。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年度会议的内容为:分析全国地铁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年度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与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年度会议由全体联络员参加。

重大事故发生时,或有重大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议题为:通报重大事故情况,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临时会议可由重大事故发生地的部分联络员或者全体联络员参加。

(二)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由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

(三)联络员会议纪要,抄报建设部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地铁运营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同志,印发联络员所在单位和联络员。

(四)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向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请假,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

(一)各地区联络员每半年应向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送上半年地铁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可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一般应包括地铁安全生产形势综述、重大措施和重要活动,典型经验与做法,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

(二)各地区联络员对本地需提交联络员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有关意见、建议一般在联络员会议上提出。

(三)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将通过文件、简报、建设部网站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保持日常联系。

(四)联络员所在单位应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执行情况由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在联络员会议上通报。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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