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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05]146号
  • 【发布日期】2005-01-31
  • 【生效日期】2005-01-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146号)




国家环保总局:
你局《关于报送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环函[2004]4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你局所属核安全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在组织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需要支付命题、试卷印制和运送、阅卷以及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核定核安全中心在组织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考试费标准为:《核安全案例分析》科目每人80元,其他科目每人每科60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考试费标准为:《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科目每人55元,其他科目每人每科35元。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核安全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收取的考试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核安全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应在收取考试费的当日,将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缴库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4213款“环保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由财政部按照其履行职能需要核拨。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由国家环保总局提出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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