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9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1-21
  • 【生效日期】2005-0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9号




《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2004年版)》(以下简称《对照表(2004年版)》),已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第52公告(以下简称52号公告)公布。根据公告规定,现将《对照表(2004年版)》动态管理措施公告如下:

一、第一次修订后的《对照表(2004年版)》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aqsiq.gov.cn)上刷新52号公告附件公布;如有需要,请自行下载,不再印发。

二、根据52号公告中第二条的规定增补(包括勘误)的内容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汽车产品认证机构向我局备案后,将比照第一次修订后的公布方式(注明第几次修订、修订日期)公布。


附件:第一次修订后的《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2004年版)》的首页(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