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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1-07
  • 【生效日期】2005-0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号




为贯彻《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决定,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作为授权机构,承担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备案工作。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商申请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不交纳备案费用。

授权机构联系方式如下: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北京海淀区知春路4号,100088

电话:58811738,58811718,58811720

传真:58811714

网址:http://www.energylabel.gov.cn

电子信箱:linling@cnis.gov.cn,jinmh@cnis.gov.cn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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