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轨道交通四号线番禺南沙段工程建设的通告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4]64号
  • 【发布日期】2004-12-31
  • 【生效日期】2004-12-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轨道交通四号线番禺南沙段工程建设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轨道交通四号线番禺南沙段工程建设的通告

(穗府[2004]64号)




广州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确定为广东省重点急需建设项目。广州市轨道交通四号线番禺南沙段起于番禺区新造镇曾边村,经南村镇市头村、化龙镇眉山村,石蓉镇凌边村、官涌村、塑边村、永善村、南浦村、海傍村、低涌村,石楼镇官桥村、清流村,东涌镇三沙村、官坦村、石排村、庆盛村,黄阁镇乌州村、东里村等地段,终点至南沙开发区的蕉门、涌尾,线路长26.82公里,计划于2006年底建成并开通营运。现就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轨道交通四号线番禺南沙段工程建设范围按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文件确定。

二、轨道交通四号线番禺南沙段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分别由番禺区政府和广州南沙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分别由番禺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和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参照番禺区有关征地拆迁的实施办法执行。

三、轨道交通四号线番禺南沙段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顾全广州城市发展的大局,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不得阻挠建设工程的测量、勘探、施工以及征地拆迁工作。

四、违反本通告,拒绝、阻碍工程建设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理。

五、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