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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轨道交通五号线工程建设的通告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4]65号
  • 【发布日期】2004-12-31
  • 【生效日期】2004-12-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轨道交通五号线工程建设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轨道交通五号线工程建设的通告

(穗府[2004]65号)




广州市轨道交通五号线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确定为广东省重点急需建设项目。该线路西起芳村区沼口客运站,经芳村区五眼桥村,荔湾区坦尾村、西郊村、青年公园、中山八路公交车站、东风西路和平新村、和平南小区、西村,越秀区广州火车站中广场、草暖公园、环市路小北段,东山区环市路花园酒店段、区庄、农林下路、动物园南门、杨箕、五羊新邻寺右新马路,天河区花城大道猎德、潭村、员村、科韵路、黄埔大道棠下、东圃、车陂南、三溪,黄埔区横沙村、鱼珠、茅岗村、大沙地、大沙东等地段,终点至黄埔区文冲村,线路全长31.9公里,计划于2008年底建成开通营运。现就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轨道交通五号线工程建设范围按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文件确定。

二、轨道交通五号线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沿线各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分别由芳村区国土房管局、荔湾区建设和市政局、越秀区建设和市政局、东山区建设和市政局、天河区国土房管局、黄埔区建设和市政局等单位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征地拆迁的实施办法执行。

三、轨道交通五号线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顾全广州城市发展大局,积极支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不得阻挠建设工程的测量、勘探、施工以及征地拆迁工作。

四、违反本通告,拒绝、阻碍工程建设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理。

五、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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