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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广东省第三批实施《南粤锦绣工程》文化先进县(市、区)的通报
  •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2004〕134号
  • 【发布日期】2004-12-18
  • 【生效日期】2004-1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广东省第三批实施《南粤锦绣工程》文化先进县(市、区)的通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广东省第三批实施《南粤锦绣工程》文化先进县(市、区)的通报

(粤府〔2004〕13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粤发〔2003〕15号),加快实施《南粤锦绣工程――广东省文化建设发展规划》,加大对文化事业投入,兴建和完善了一批标志性文化设施,文化建设获得了长足发展。根据原省计委和省财政厅、人事厅、文化厅共同印发的《广东省实施〈南粤锦绣工程〉文化先进县评选标准和评选办法》(粤计社〔1997〕054号),省有关部门组成检查验收组,对第一、第二批已命名的文化先进县(市、区)进行了抽样复查,均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经过省有关部门的验收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第三批达到广东省实施《南粤锦绣工程》文化先进县标准的蕉岭县、佛冈县、乐昌市、南雄市、兴宁市、广州市荔湾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盐田区、汕头市龙湖区、佛山市禅城区、三水区、肇庆市端州区等13个县(市、区)授予“广东省实施《南粤锦绣工程》文化先进县(市、区)”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希望受表彰的县(市、区)再接再厉,继续发挥表率作用,为加快建设文化大省做出更大贡献。尚未达到标准的县(市、区)要认真学习先进单位的经验和做法,加快文化建设步伐,努力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加入文化先进县(市、区)行列。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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