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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发布单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八号
  • 【发布日期】2004-06-28
  • 【生效日期】2004-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八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28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28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2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以下28件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58项行政许可事项自200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适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

一、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

1、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关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2、第四十一条有关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改变使用性质须经产权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3、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关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二、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

4、第二十三条有关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三、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

5、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关征用、占用基本菜田须经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规定。

四、天津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6、第十八条有关生产或者引进新化学产品须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规定。

五、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

7、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有关社会办医机构执业人员执业证的规定。

8、第二十二条第(六)项有关社会办医机构交纳管理费的规定。

六、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9、第十条、第二十二条有关采伐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定。

七、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

10、第十三条有关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的规定。

11、第十四条有关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须经资质认定的规定。

八、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

12、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有关拆毁蓄滞洪区原有的高地、旧堤须经审批的规定。

九、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3、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有关农业机械产品推广许可证的规定。

14、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有关农业机械维修厂(点)取得技术合格证方可经营的规定。

15、第二十二条有关农业机械维修厂(点)修理等级的规定。

16、第二十三条有关农业机械维修人员技术等级的规定。

十、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17、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有关从事早孕医学检查和产前检查须经审批并办理母婴保健服务项目执业许可证的规定。

18、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关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技术合格证的规定。

19、第三十四条有关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和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须经审验的规定。

十一、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

20、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有关复制计算机软件等内部资料须经审核批准领取电子出版物复制许可证和复制合同版权登记证的规定。

21、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有关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须定期办理审核登记的规定。

22、第三十条有关设立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定。

23、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有关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改变名称、隶属关系、业务范围,须重新办理审批登记的规定。

24、第三十四条有关以版权贸易方式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内容和授权合同须经审核同意并办理进口出版许可证的规定。

25、第三十八条有关设立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须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批发经营许可证方可领取营业执照的规定。

26、第三十九条有关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或者租赁业务须经区、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方可领取营业执照的规定。

十二、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

27、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有关企业和其他组织办理统计登记的规定。

十三、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28、第十一条有关燃气工程竣工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组织验收的规定。

29、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有关经营燃气须经市燃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燃气资质证书和资质证书实行审验的规定。

30、第十四条有关液化石油气准销证书实行审验的规定。

31、第二十九条有关液化石油气气瓶销售须经市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液化石油气气瓶须经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机构检测的规定。

32、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关经营燃气器具须经批准的规定。

33、第三十二条有关从事安装、维修燃气器具的单位和人员资质审核的规定。

34、第三十三条有关安装、维修管道燃气的煤气表、燃气器具单位资格检验的规定。

十四、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

35、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有关客运出租车、客运长途车和车站实行治安许可证管理的规定。

十五、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

36、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有关食盐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实行审验的规定。

十六、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

37、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有关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实行审验的规定。

38、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进口计量器具准销证的规定。

十七、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

39、第九条第二款有关外地人员遗体运回户籍所在地须经市民政部门批准的规定。

十八、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

40、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有关申办图书报刊印刷企业和企业歇业、转业、变更登记项目或者破产须经所在区、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和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规定。

41、第二十六条有关申办图书报刊总发行业务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定。

42、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有关申办图书、报刊出租业务须经区、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规定。

43、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六)项有关不具有图书报刊总发行权的单位在本市经销直接由外地购进图书报刊须经区、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查验的规定。

十九、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44、第十九条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人民防空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规定。

二十、天津消防条例

45、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有关超出消防法规定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人员范围的规定。

二十一、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

46、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有关出版标准地名出版物须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二十二、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

47、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有关刊播人才交流洽淡会启事和人才招聘启事须经核准的规定。

二十三、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48、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有关通过媒体发布招工信息须经批准的规定。

49、第二十九条有关职业介绍机构须经年度审验的规定。

50、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有关职业介绍机构通过媒体发布职业介绍信息须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的规定。

二十四、天津市促进技术交易条例

51、第二十七条有关设立技术交易服务机构须经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规定。

52、第三十条有关举办技术交易会须办理申请备案的规定。

二十五、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53、第十一条、第二十条有关矿产资源勘查报告须经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定。

二十六、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

54、第三十九条有关动物诊疗人员经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考核取得兽医资格的规定。

二十七、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55、第六条有关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单位资质的规定。

56、第九条有关建设项目立项文件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须办理工程报建备案批准的规定。

57、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有关外地和境外企业来本市承接工程须办理资质登记批准手续的规定。

二十八、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58、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有关临时排水许可证的规定和排水许可证实行审验的规定。

会议要求,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停止执行后,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尚无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措施,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保持行政管理工作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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