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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86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2-13
  • 【生效日期】2004-1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8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8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青川黑木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对青川黑木耳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青川黑木耳原产地域范围以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青川黑木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的函》(青川府函[2003]85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四川省青川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栽培管理。

1.选择耳场:选择保护范围内海拔高度为500米至1000米、背风向阳、靠近水源的场地为耳场。

2.选择耳棒:选择无病虫害的青冈树、板栗树、水湘树等壳斗科树种为耳棒。

3.选择菌种:由具备菌种繁育资格的机构提供优质菌种。

4.接种时间:在3至5月份,雨后初晴或无风的阴天接种。

5.上堆发菌。

6.散堆排场。

7.起架管理。

8.采收:待木耳耳片舒展开干燥后采收。

(二)产品质量特色。

色泽深、耳朵大、肉厚、有光亮感,质地鲜脆、滑嫩爽口。膨胀率高,干湿比最低可达1:15。总糖≥23%,蛋白质≥7%,质量等级达2级以上。

三、专用标志使用

在青川黑木耳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如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须向设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青川黑木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后,方可使用青川黑木耳“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青川黑木耳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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