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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2-13
  • 【生效日期】2004-1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8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库尔勒香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库尔勒香梨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库尔勒香梨原产地域范围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界定库尔勒香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的函》(新政函[2003]114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库尔勒市、阿克苏市、阿拉尔市、尉犁县、轮台县、库车县、沙雅县、新和县、阿瓦提县、温宿县等3市7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栽培管理。

1.建园:用杜梨作砧木,采用座地砧木嫁接。

2.土壤:总盐含量0.3%以下的沙壤土、沙性土。

3.防风林:四周设乔灌结合的立体防风林。

4.采摘时期:盛花期后140天开始采摘,销售或贮藏。

(二)质量特色。

1.外观特色:单果重80至150克。果形一般为圆形或纺锤形,黄绿色,阳面有暗红色晕。果肉白色,汁多味浓甜,香气浓郁,酥脆爽口。腊质较厚,耐贮藏。

2.理化指标:可溶性固形物12%以下,可滴定酸0.1%以下。

三、专用标志使用

在库尔勒香梨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如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须向设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库尔勒香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后,方可使用库尔勒香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库尔勒香梨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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