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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办理留存具有认证资格的国家公务员认证注册档案有关事宜的说明
  •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23
  • 【生效日期】2004-1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办理留存具有认证资格的国家公务员认证注册档案有关事宜的说明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办理留存具有认证资格的国家公务员认证注册档案有关事宜的说明




根据国认可[2004]60号文件《关于留存具有认证资格的国家公务员认证注册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T)秘书处负责办理具有认证资格的国家公务员认证注册档案的留存手续,现就有关具体事宜说明如下:
一、申请方式:原则上由申请人在职的公务员工作单位统一申请,特殊情况下可由个人申请。
二、申请材料:
1、认证审核员、咨询师、培训教师须分别填写《公务员的认证审核员/咨询师/培训教师资格档案留存申请表》;
2、由申请人在职的公务员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公务员身份的书面证明;
3、相关注册证书原件。
三、CNAT 在收到公务员档案留存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向符合要求的申请人颁发档案留存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与CNAT分别保存),样式见附表。
四、注册资格恢复申请材料
1、认证审核员、咨询师、培训教师须分别填写《公务员的认证审核员/咨询师/培训教师资格档案恢复申请表》;
2、由申请人原公务员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不再为公务员的书面证明;
3、档案留存通知书(原件)。
五、注册资格恢复程序
CNAT收到注册资格恢复的申请材料,经确认符合要求的在一个月内作出以下处理:
1、对审核员、咨询师申请人:
①2009年8月1日前,如相应的管理体系标准未换版,则书面通知申请人要求其每项资格提供一次合格的验证经历,申请人凭此通知可由聘用机构安排一次审核验证活动。
申请人完成以上活动后应提交合格的审核经历证明(包括该次审核的审核计划、审核经历记录表)、验证报告等证实材料。
②2009年8月1日前,如相应的管理体系标准换版,则书面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参加新版标准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同时要求其每项资格提供一次合格的验证经历,申请人凭此通知可由聘用机构安排一次审核验证活动。
申请人完成以上活动后应提交合格的培训经历证明、审核经历证明(包括该次审核的审核计划、审核经历记录表)、验证报告等证实材料。
2、对培训教师申请人:
2009年8月1日前,无论管理体系标准换版或未换版,担任培训教师的,由CNAT培训认可处统一安排面试,面试合格后,方可恢复相应的注册资格。
3、CNAT 在收到以上相关证实材料一个月内完成申请人的认证注册资格恢复审查工作并向符合要求的申请人颁发相应的注册资格证书。
六、逾期不办理留存手续的,CNAT将注销其资格并予以公布或通知相关单位。
七、CNAT秘书处联络方式:
1、通讯地址:100029北京朝外大街甲10号中认大厦15层
2、联系人:陈春瑜,电话:010-65994468。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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