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降低、改变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4〕57号
  • 【发布日期】2004-11-14
  • 【生效日期】2004-1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降低、改变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降低、改变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穗府办〔2004〕5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降低城市运行成本,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停止收取4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1),降低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略),将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详见附件3略),将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定率收费改为定额收费(详见附件4略)。

停止、降低、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注销或变更手续,由各有关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原核发该证的物价部门办理。

附件(略):

1?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停止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4项)

2?广州市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项)

3?广州市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2项)

4?广州市由定率收费改为定额收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项)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