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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防空警报试鸣的通告(2004)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4〕43号
  • 【发布日期】2004-11-14
  • 【生效日期】2004-1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防空警报试鸣的通告(200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防空警报试鸣的通告(2004)

(穗府〔2004〕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规定,为增强市民的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定于2004年11月18日11时00分至11时30分,在全市(10个区、2个县级市、2个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进行防空警报试鸣。特通告如下:

一、各种警报信号试鸣的具体时间:11月18日11时00分至03分试鸣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三遍,时间3分钟;11时15分至18分试鸣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十五遍,时间3分钟;11时27分至30分试鸣解除警报,连续鸣响3分钟。

二、广州电视台34频道和广州人民广播电台的调频广播(FM96?2MHz)、金曲广播(FM102?7MHz)和经济环保广播(FM106?1MHz)频道将同步发放预先、空袭、解除三种防空警报信号,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和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将通过手机以短信息形式同步群发防空警报信息。

三、防空警报试鸣期间,全市生产、生活秩序及社会活动照常进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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