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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关于做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质检办质[2004]385号
  • 【发布日期】2004-11-02
  • 【生效日期】2004-1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关于做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关于做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质检办质[2004]3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工作,确保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不断提高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质量专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以及继续教育工作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量专业队伍建设是从源头抓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提高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重视质量专业职业资格的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提供必要条件,做好宣传和服务,按时完成规定的质量专业人员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工作。

二、2004年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结果已揭晓,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要通知考试合格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定为每年6月进行,各地要在12月底前完成注册登记工作,并将质量专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人员统计表报总局人事司和质量司(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三、在省际间变换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可以向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所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注册登记。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所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得拒绝持证人员的注册登记申请,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的,按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按照《办法》的规定,取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不予重新注册登记。继续教育分必修项目和自修项目,2004年度质量专业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必修项目培训大纲见附件1。各地要按照必修项目培训大纲的要求,组织2001年、2002年、2003年获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注册人员培训。培训教材可选用2004年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指定教材《质量专业综合知识》、《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但不得强制学员购买教材或搭售其他教材。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办法》规定负责确定本地区质量专业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必须是质检系统的培训施教机构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地和设施,并至少有2名以上具有"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培训教师资格证书"的专职教师,以及一定数量和相应能力的专职和兼职教师队伍。培训机构应填写质量专业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六、继续教育培训可根据情况选在质量专业人员所在单位或者距离单位较近的地方组织实施。质量专业人员也可自主选择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七、各质量专业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对质量专业人员的培训结果进行考核,建立培训考核档案,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培训证明,填写质量专业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记录(见附件3),加盖培训机构公盖。培训证明和培训记录将作为申请重新注册时的必备条件之一。

八、继续教育自修项目的学习,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满足学分规定的要求。参加全国范围内进修、省级以上质检部门短期培训、出国培训以及通过其他形式参加继续教育的,均计算学分。自修项目的学分由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九、继续教育培训收费应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1.2004年度质量专业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必修项目培训大纲
2.质量专业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登记表
3.质量专业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项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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