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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4]45号
  • 【发布日期】2004-10-15
  • 【生效日期】2004-10-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4至2005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4至2005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办发[2004]45号)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抓好城市供热工作既是保障居民冬季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切实做好2004至2005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确保全市人民住上“暖屋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供热管理,进一步提高供热质量

(一)做好供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10月20日前,各供热单位燃煤储存率要达到计划的70%,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居民住宅分户供热改造工程要完成竣工验收和系统调试,温炉试运行要提前进行并达到供热条件。

(二)努力提高供热质量。2004年10月20日至2005年4月20日供热期期间,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要实行连续供热,不具备条件的要延长供热时间,确保居民住宅居室温度达到16℃,力争达到18℃。自供热单位要对供热范围内的居民供热负全责,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管理,确保供热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三)确保供热生产稳定运行。各供热单位要按照“谁供热谁管理,谁收费谁维修”的原则,认真落实供热运行、设施维修责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应急措施和维修、抢修队伍,随时处理解决各类突发故障。

(四)加强供热运行安全管理。供热锅炉、压力安全附件必须经过专业部门检测、校验合格后方可运行;司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全。

(五)加强对供热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开通24小时供热“110”监督电话,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实行供热时间、服务标准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公开,供热单位及负责人公开;要组织开展行业创先评优服务竞赛活动,努力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各供热单位要按照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洁净煤技术,对煤场、灰场采取覆盖措施,对除尘设施进行全面检修,降低烟尘排放污染和扬尘污染。

(六)进一步加强供热信访工作。市直各部门、各区政府和各供热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供热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七)加强供热市场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和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供热监察执法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供用热工作的监管力度,对违法经营、违章运行、违法用热、窃热、窃取供热用水等损害供用热设施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因供热单位原因致使居民住宅居室温度未达法定标准的,要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弃管,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理。

二、明确责任。加大热费收缴力度

(一)交费责任
缴纳热费的责任人为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
1、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住房在我市控制标准面积内的热费,由个人和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职工住房控制标准按哈房改组字[1994]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乡镇、民营和三资企业职工的热费,已纳人工资的全部由个人承担,未纳人工资的由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承担10%和90%,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3、个体工商业户、农业户、自由职业者和停薪留职人员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4、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失业救济对象和市属国有福利企业盲人、重度残疾人的全部热费,经批准的市属、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和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单位承担的90%热费,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单位承担的90%热费的50%(另50%由所在单位交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退休人员个人承担的10%热费,均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支付。省、市、区级财政承担的热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统一归集,统一拨付。市、区有关部门要严格审定享受供热补贴人员资格,履行规定的申报手续,并在其所在居民委公示,接受居民监督。
5、建国前老军人所住房屋在我市建成区(不含松北、呼兰区)内属集中供热且本人为产权人或承担人,在其应享受面积内的热费,有工作单位的,按个人承担lO%、单位承担90%执行;没有工作单位的,纳入政府热费补贴范围,按民政定补优抚对象的热费补贴标准办理;工作单位属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关停、破产等企业确实无力为老军人支付热费的,持相关证明可比照无工作单位的执行。
6、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的热费,全部由所在单位承担。
7、非住宅房屋的热费,由房屋经营者或产权人承担。
8、新建未出售的房屋、未安置的空房和尚未办理进户手续的已售房屋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二)收费办法
1、热费收缴实行向单位和向职工家庭收缴相结合的办法,向单位收缴的,由单位负责交缴其应承担的90%热费,并负责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承担的10%热费;向职工家庭收缴的,先由职工家庭垫付全部热费,持收据到所在单位报销。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供热合同和有关规定,全额缴纳热费。
2、职工有多处住房,未超过规定面积的热费由单位按合计面积支付90%;超面积部分的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由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3、各供热单位可与街道办事处、居民委签订热费收缴合同,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协助收缴。
4、热费收缴实行包保责任制,要采取系统包单位、单位包职工的办法,层层签订热费缴纳包保合同。
呼兰区暂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交费责任和收费办法。

(三)制约措施
1、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将依法缴纳热费列为必保支出,按时支付热费或报销职工垫付的热费。对不按规定支付或报销热费的单位,继续实行“五不准”政策(即不准购买和更新小汽车、不准发放奖金、不准领导干部出国、不准评为先进单位、不准领导干部评为先进个人)。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热费实际交缴情况,由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五不准"政策把关工作。
2、对不按规定支付和报销热费的部门和单位,由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察审计;对确有能力但拒不支付和报销热费的,依法强制划拨。
3、对拒不履行合同、不缴纳热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缴热费,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对无正当理由空闲而不缴纳热费的公共用房和未经产权单位同意转租而不缴纳热费的公有房屋,由公有房屋经营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收回房屋承租权并解除原租赁关系;对不缴纳热费的房屋产权人,停止办理其房产交易、转移和产权登记手续。
5、对拖欠热费或不按规定为职工支付或报销热费的单位,在热费未结清前,停止办理其房产交易、产权转移、拆迁、建设等审批手续。
6、对欠缴热费的动迁居民租工商企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将其欠缴的热费支付给供热企业,并从动迁安置补偿费中扣除,否则,市房产住宅部门不予办理其开发建设及商品房销售的各项手续。
7、个体私营业户在规定时间内拒不缴纳其经营场所和自住房屋热费的,可按有关规定暂缓、限制或停止供热,并视为不具备经营能力,由工商部门依据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暂不审验其下年度营业执照,待其缴足热费后再予办理。因其拖欠热费导致不能正常供热,影响相邻居民生活.、危及公用设施安全的,可停止其使用其他公用设施。

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供热工作责任制
全市供热工作由市城市供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关心群众利益,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市供热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综合、协调、检查、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供热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各区政府要落实供热工作区长责任制,检查督促辖区内有关单位做好供热工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实行供热工作“一把手”负责制,认真组织系统内有关单位做好企业供热、热费支付、职工热费报销和单位自供热工作。市目标办要加强供热工作目标管理和考评,严格兑现奖惩。市控办、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外侨、房产住宅、拆迁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确保“五不准”规定得到贯彻落实。市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机关、事业单位热费,认真研究落实供热保障金问题。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热是商品"的宣传力度,对有钱不交、搭车用热等侵害群众利益的恶劣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引导全社会树立“用热必须交费”和“依法供热"的观念,营造积极缴纳热费和“谁交费谁受益”的良好氛围;同时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做好供热体制改革宣传工作,为供热体制改革做好舆论准备。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lO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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