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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9-27
  • 【生效日期】2004-09-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38号




根据《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缺陷信息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现指定人民日报经济部、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第一套新闻、中央电视台、中国质量报、中国国门时报和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中国汽车召回网站(http://www.qiche365.org.cn)为汽车召回信息发布指定媒体。

同时,根据《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要求,中国汽车召回网站(http://www.qiche365.org.cn)负责承担日常信息收集任务,接收来自车主的投诉信息和各有关方面的质量问题信息、技术信息等,并负责日常管理信息的发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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