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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公告2004年第12号
  •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发布文号】财政部公告2004年第12号
  • 【发布日期】2004-08-23
  • 【生效日期】2004-08-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公告2004年第12号

财政部公告2004年第12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4年记账式(七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及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实际发行面值总金额为372.9亿元,其中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招标发行300亿元,根据有关规定甲类成员追加认购本期国债12.9亿元,通过试点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发售6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7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4.71%,2004年8月25日开始发行并计息,8月31日发行结束,9月6日起在各交易场所和试点银行柜台上市交易。本期国债交易方式各交易场所为现券买卖和回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比照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制定。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8月2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1年8月2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8月25日至8月31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柜台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发售部分其分销价格区间为每百元面值99.80元―100.20元。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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