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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征用土地公告
  •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4〕111号
  • 【发布日期】2004-07-14
  • 【生效日期】2004-07-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

(汕府〔2004〕111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04年4月24日以粤国土资(建)字〔2004〕143号文批复我市,同意征用集体未利用地0.4577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汕头市烨和液化气有限公司建设液化气储配站及配套设施。

二、被征用土地位于濠江区河浦街道辖区内的水鸡跳潭地段,四至范围为:北至东山头打石场小路,南至小水沟,东至河浦大道西侧,西至河东居委会山地。土地地类为集体未利用地。

三、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濠江区河浦街道河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面积0.4077公顷(折合6.116亩);濠江区河浦街道楼下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面积0.05公顷(折合0.7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为2.2万元/亩,征地补偿款总额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壹仟零伍拾贰元(¥15.1052万元)。

五、被征地居民委员会可按被征用非耕地数量的5%的比例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划留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兴办企业、发展集体经济(具体地点以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的红线范围为准)。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

登记地点:濠江区河浦街道河东、楼下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各辖属社区登记)。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九、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465092。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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