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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对特大事故抢救工作总结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安监管司办字[2004]67号
  • 【发布日期】2004-06-30
  • 【生效日期】2004-06-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对特大事故抢救工作总结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对特大事故抢救工作总结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及时总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给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国家局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对特大事故抢救工作总结进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对事故抢救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事故抢救工作总结报国家局应急办备案。

二、事故抢救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报和抢救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救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救效果,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经验和教训,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内容。

三、国家局应急办负责对特大事故抢救工作总结进行备案管理,并会同有关司(室)及时研究分析全国特大事故抢救工作的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四、对于2004年上半年已经发生的特大事故,也请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集已经形成的事故抢救工作总结,于7月30日以前报国家局应急办。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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