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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23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3号
  • 【发布日期】2004-06-29
  • 【生效日期】2004-06-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23号

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23号

关于使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有关事项的公告




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海关和香港海关同时启用了《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新版《载货清单》)。新版《载货清单》启用半年来,使用情况良好。同时,两地海关积极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决定将新版《载货清单》试用过渡期延长6个月,即试用过渡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陆路货运汽车进出境可任意选用新旧两种陆路载货清单。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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