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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交通部关于对关于禁止改建液货危险品船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公告有关条文解释的函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函水[2004]147号
  • 【发布日期】2004-06-03
  • 【生效日期】2004-06-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交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交通部关于对关于禁止改建液货危险品船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公告有关条文解释的函

交通部关于对关于禁止改建液货危险品船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公告有关条文解释的函

(交函水[2004]14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中远、中海、长航集团,各直属海事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我部《 关于禁止改建液货危险品船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公告》(2004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经研究,现就该公告有关条文解释如下:

一、《公告》所称改建是指:改变船舶类型;改变适于装载危险货物种类。其他范围的改建不在本《公告》禁止的范围内。

二、根据《公告》要求,需经中国船级社复核后方可投入营运的改建船舶是指:经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已经改建并取得有关船舶检验证书,但尚未取得船舶营运证投入营运的液货危险品船舶。已取得船舶营运证的改建液货危险品船不在复核范围内。

三、为做好改建液货危险品船的复核工作,请各有关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航运企业集团将你省(区、市、集团)范围内所有需复核的船舶有关信息汇总,于6月底前报部水运司,同时抄送中国船级社。有关报表(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式样附后)除以书面形式上报外,还请以电子邮件(E-mail:sysgnc@moc.gov.cn)或软盘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OO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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