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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人事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国人厅发[2004]45号
  • 【发布日期】2004-05-17
  • 【生效日期】2004-05-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人事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经与各有关部门研究,现就2004年度部分专业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国人厅发[2003]20号)中个别专业考试日期调整如下。

专业名称 原定考试日期 调整后考试日期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9月25日、26日 11月20日、21日
审计 10月10日 10月17日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11月6日

二、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要求,经与建设部研究决定,一级建造师首次考试于2004年11月13日、14日举行。

三、根据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质量、出版、外销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规定,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质量、出版专业初级资格或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本地区相应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报名。

四、各地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要努力提高考试各环节工作效率,缩短考试工作周期,及时公布成绩和发放证书。按照《关于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国职办[1992]9号)精神,在各项考试评阅试卷工作结束后,经检查验收合格,并对数据库数据核对确认无误,即可向社会公布考试人员成绩。

各地人事行政部门、有关专业行政部门和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要抓紧做好考试日期调整的相应专业考试准备工作,具体考试科目、时间和考务工作安排由相应部门或考务管理机构另行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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