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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函〔2004〕28号文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4〕34号
  • 【发布日期】2004-04-28
  • 【生效日期】2004-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函〔2004〕28号文件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函〔2004〕28号文件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4〕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黑人大办〔2004〕20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函〔2004〕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黑人大办〔2004〕20号文件的通知

黑政办函〔2004〕28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遵照省政府领导意见,现将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信件直通制度的决定》的相关工作程序〉的通知》(黑人大办〔2004〕20号)转发给你们。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信件直通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畅通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的反映渠道,推进我省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省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制定的《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信件直通制度的决定〉的相关工作程序》(以下简称《工作程序》),在接收批示、交办督办、承办答复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决定》和《工作程序》的有关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涉及本地、本部门的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信件的办理工作。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信件直通制度的决定〉的相关工作程序》的通知

黑人大办〔2004〕20号


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经省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信件直通制度的决定〉的相关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附件:1.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直通制度的
决定
2.办理省人大代表直通意见建议回执单(略)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4年3月24日

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信件直通制度的决定》的相关工作程序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信件直通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一决定对畅通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的反映渠道,推进我省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省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保证《决定》的贯彻实施,特制定相关工作程序如下:

一、接收批示程序

直通信件采用省人大常委会印制的“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直通专用信封”,由省人大代表直接寄达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领导收件阅批后,交由人事委员会代表工作处进行办理。

二、交办督办程序

对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作出批示的省人大代表直通信件,人事委员会代表工作处确定专人负责登记、编号并确定承办单位,三日内交给承办单位并附《办理省人大代表直通建议回执单》,十五日内综合听取承办单位办理代表意见和建议的进展情况,三十日内向作出批示的领导报告办理结果,对比较复杂不能在短时间内办结的事项,三十日内要向作出批示的领导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待承办单位办理完结后再报告办理最终结果。?

三、承办答复程序

各承办单位收到带有领导批示的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直通信件后,应立即呈送本单位主要领导阅示,并指定一名副职领导具体负责办理此项工作;具体负责的副职领导要及时确定承办处(室)和承办人,三日内将主管领导姓名和电话号码、处长(主任)及承办人姓名电话号码填写到《办理省人大代表直通建议回执单》上,并报给省人大人事委员会代表工作处。承办过程中,要主动和代表沟通,及时到代表所在单位或所在住地向代表汇报办理进展情况。对居住较远的代表,可委托所属部门领导或当地的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同志当面向代表通报,并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因各种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向代表认真做好解释工作,求得代表的理解和支持。承办单位要抓紧办理,一般应在七-十天内办结,至迟在三十日内办结。十五日内要向省人大人事委员会报告对办理代表直通建议的进展情况。办结代表直通建议后,要及时向省人大人事委员会作出报告;对没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建议,也要及时向省人大人事委员会作出报告并说明理由。省人大人事委员会接到办结或未办结的报告后,要将报告并连同处理意见呈送作出批示的领导同志阅示,按照领导批示精神,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本人并回复承办单位。对所有承办单位的承办情况,人事委员会每半年要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并将综合情况报送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领导。

附件1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信直通制度的决定

(2003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省委提出的“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奋斗目标,进一步密切省人大常委会与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畅通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的反映渠道,保证省人大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推进我省民主政治建设,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建立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信件直通制度。

一、建立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信件直通制度是为保证省人大代表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寄送的信件快速准确送达的一种方式。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信件使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邮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带有“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直通”字样的专用信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收到“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直通”专用标识信件,要亲自拆封,认真阅处。

二、“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直通”专用标识信件所反映的问题范围:
(一)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职权行使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二)对改进和加强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三)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急需解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五)对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三、 代表应按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反映问题,提出重要意见和建议。使用专用标识信件要署代表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和联系电话,并写明代表所属的选举单位。

四、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已经提交过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宜再使用专用标识信件反映。

五、省人大人事委员会确定专人负责领导批示信件的督办落实工作,并将办理情况在3个月内答复代表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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