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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级重点企业搬迁后税收上缴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4〕31号
  • 【发布日期】2004-04-15
  • 【生效日期】2004-04-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级重点企业搬迁后税收上缴问题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级重点企业搬迁后税收上缴问题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4〕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随着我市以“退城进郊”为重点的中心城区工业布局调整战略的实施,部分市级重点企业将向市郊及周边县(市)搬迁。为保证市级宏观调控能力,经市政府同意,市级重点企业变更注册地后,其税收上缴仍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1999〕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市级重点企业和行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作为市级固定收入,税收仍缴入市级国库,不随注册地变更而改变。特此通知。

二OO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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