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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做好2004年中国名牌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质检质函[2004] 16号
  • 【发布日期】2004-04-15
  • 【生效日期】2004-04-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做好2004年中国名牌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做好2004年中国名牌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质检质函[2004] 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2004年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工作的总体目标要求,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确定了2004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范围(见附件1)。现将2004年中国名牌产品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2004年中国名牌产品申报条件"(见附件2)。

二、申报时间和地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4月20日至6月15日前自愿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具体申报日期各地自行确定。

三、申报材料填写要求:

1. 申报企业必须认真阅读并如实填写"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该"申请表"可以从国家质检总局网(http://www.aqsiq.gov.cn)或中国名牌网(http://www.chinamp.org)上直接下载填写。企业在提供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必须提供电子版申报材料。

2. "申请表"中销售量、销售额、单价、出口量、出口额等指标,均为申报品牌产品的数据。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对申报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查,如经查实数据有不实情况,即取消该企业参与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的资格。

3. "申请表"的"续表2"中"申报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一栏按照附件4规定的项目进行填写。

4. 为统一组织顾客满意指数调查,请消费类产品生产企业将申报产品销售额最高的前十个地市级以上城市名单及销售比重依次填写附件5(具体要求见附件5),并于4月30日前报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5. 为编辑出版2004年卷《中国名牌产品年鉴》以及在中国名牌网上介绍企业及产品情况(不收费用),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材料的电子文本,具体要求见附件6。

四、审查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对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把关,形成推荐意见,填写"申请表"的"表4",并将所有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材料均为一式三份),于6月26日至27日,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一份,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二份,过期不予受理。不接受申报材料更换。

五、严格申报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各地必须对企业申报材料严格审核,凡是没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意见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在评价过程中凡发现企业申报数据严重虚报的,要对申报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通报批评;在中国名牌产品初选名单公示的同时,将根据需要对公示企业部分填报数据进行公示,如社会反映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除取消公示企业的初选资格,同时对参与评价的专业委员会和申报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并通报批评。

六、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是我国名牌战略推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企业自愿申请、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不和任何其他收费活动、以及变相收费活动对接,也不搞关于评价工作的论坛和培训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明确告知各有关申报企业,严格自律。

特此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OO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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