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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计划(2001―2010年)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4]17号
  • 【发布日期】2004-04-14
  • 【生效日期】2004-04-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计划(2001―2010年)

广州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计划(2001―2010年)

(穗府[2004]1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计划(2001-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广州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计划(2001―2010年)

为继续推动广州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以下简称初保)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卫生事业与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按照《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卫基妇发[2002]115号)和《广东省农村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粤府[2003]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我市2001―2010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计划。
一、计划背景
1991―2000年,按照《广东省农村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发展规划》(粤府[1990]54号)的要求,我市积极开展以农村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初保达标工作,1995年实现以区(县级市)为单位的初保达标,1996年全市顺利通过省级评审验收达标,提前4年实现了阶段性规划目标。在此期间,我市各级政府共投入3.72亿元新建或改建镇卫生院77所,投入3,595万元增添镇卫生院医疗设备,培训镇村卫生工作人员,基本实现了镇卫生院“无危房,人员、设备、房屋配套”的初保达标要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原来9个有行政建制镇、村的区(县级市)现已减为5个,有72个镇、1,156条行政村,230多万农业人口,约占全市户籍人口的1/3。这5个有农村的区(县级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尚不平衡,导致农村初保基础建设相对滞后。主要问题是:一是部分镇和一些部门对实施初级卫生保健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到位,工作主动性不够;二是农村的卫生基础设施比较薄弱,尤其是村卫生站业务用房不足,相当一部分是危房,部分镇卫生院基本设备不足;三是农村地区环境卫生亟待改善,饮用自来水和使用卫生厕所的人口覆盖率尚未达到国家和省的要求,垃圾处理缺乏统一管理;四是农村医疗保障体制不健全,且各区(县级市)发展不平衡,目前全市有25.29%的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但两个县级市只有不到3%的农民参加;五是基层卫生机构的人员素质较低,服务功能不全,防保工作较弱。
按照国家和省农村初保工作目标和要求,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将极大地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现代化大都市建设进程。
二、目标、任务与进度
(一)总目标。
根据我市建设现代化大都市的总目标和市第八次党代会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任务,进一步加强农村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健全我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各区(县级市)要在巩固前十年初保普及阶段取得成果的基础上,争取到2007年基本实现提高阶段的初保计划目标,解决农民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问题;到2010年基本实现我市农村居民能够人人享有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初保服务,使他们的健康主要指标达到或接近全市平均水平。
(二)任务与进度。
2007年,番禺、花都、白云区80%以上的镇,从化、增城市50%以上的镇实现提高阶段的初保计划目标。2010年,全市所有的镇实现提高阶段的初保计划目标。
1.疾病预防保健服务:全市建立起区(县级市)、镇、村的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为农村居民提供必需的预防保健服务,重点加强对老人、妇女、儿童的保健;到2007年实现计划免疫接种率不低于98%,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人口覆盖率不低于95%,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十万分之一百五十以内;2007年主要慢性病管理率不低于40%,2010年达到70%以上。
2.基本医疗服务: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2007年基本医疗管理规范率达到80%以上,2010年达到100%。
3.妇幼保健:加强对农村孕产妇和儿童的管理,提供规范的保健服务,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到2007年,孕产妇系统管理率番禺区、白云区达到90%以上,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达到75%以上;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番禺区、白云区、花都区、增城市达到95%以上,从化市达到85%以上;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十万分之二十五以下;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番禺区、白云区达到95%以上,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达到85%以上。到2010年,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全部达到98%以上,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全部达到95%以上,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十万分之二十以内,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全部达到98%以上,婴儿死亡率一直控制在10%o以下。
4.环境卫生:加强改水改厕工作,创建卫生镇村,改善农村居民的劳动和生活环境,到2007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卫生厕所普及率分别达到92%和93%以上。
5.健康教育:广泛开展健康教育,使农民对基本卫生知识的知晓率2007年达到50%以上,2010年达到85%以上;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2007年达到80%以上,2010年达到100%;人群健康相关行为形成率2007年达到60%以上,2010年达到80%以上。
6.卫生、食品和药品监督:依法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和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力度,抓好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劳动卫生,到2007年食品卫生合格率、公共场所卫生合格率分别达到92%和95%以上,劳动卫生监督合格率达到85%以上,镇村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
7.中医药服务: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发挥中医药的特点与优势,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使镇、村医疗机构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比例2007年分别达到100%和80%以上,2010年全部达到100%。
8.农村健康保障: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村健康保障办法,完善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并在经济发达地区逐步过渡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欠发达地区和特困人群中建立医疗救助制度。2007年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番禺区达到85%,白云区、花都区达到75%,增城市、从化市达到55%;有农村建制的区(县级市)建立起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2010年所有镇村建立起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
9.农村卫生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我市农村卫生技术人才的培养,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机制。2007年镇卫生院有98%、村卫生站有60%的医生达到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2010年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医生全部达到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三、对策与措施
(一)将农村初保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目标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初保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农村初保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初保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的初保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初保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保证初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初保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工作,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卫生监管力度,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要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中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大力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规范中医药服务;负责组织协调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工作。
计划部门要将初保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基础卫生设施建设;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财政部门要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认真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保证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资助经费和救助基金的到位,促进初保目标的实现。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和促进镇、村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工作;积极参与“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加强对人畜共患疾病的防疫。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农村改水、改厕的组织实施工作,推广改水、改厕新技术,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的综合监督指导。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污染源的监测、监督和管理,严格监控污染源的排放,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努力提高农村环境质量。
教育部门要积极参与“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鼓励中小学生把相关知识向家庭和社区传播。
民政、人事、劳动社保、建设、水利、文化、人口计生、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药品监督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落实有关措施,积极支持做好农村初保工作。
(二)调整现有农村卫生资源,形成功能较为完善的农村三级医疗、防保网络。
1.按照《广州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制定我市镇、村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合理调整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布局。每个镇由政府办一所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同时提供综合的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居民步行或乘车30分钟未能到达医疗机构的行政村设立村卫生站,承担规定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
2.积极探索镇村一体化管理的模式,增强村卫生站的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为当地农民提供融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内容为一体的综合、有效、方便、经济、连续的卫生服务。
(三) 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减少各种疾病的发生。
1.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职业病和其它重大疾病,提高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人口覆盖率。一是健全农村传染病的监测网络,建立规范的报告制度。二是每年举办培训班,强化各级医务人员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对传染病相关知识与规定的掌握,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三是强化对结核病的归口管治工作,任何医疗机构发现结核病人必须及时转诊到结防机构进行系统治疗。四是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清除蚊蝇滋生地的工作,减少虫媒传染病和肠道传染病的传播。五是推广效价稳定的疫苗,保护易感人群,预防相关传染病的发生。六是巩固碘缺乏病、地氟病和基本消灭麻风病的防治成果。七是在农村学校开展寄生虫病的普查普治。
2.稳定计划免疫接种率,保证计划免疫质量。一是每两年对从事计划免疫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二是通过检查督促,保证冷链的正常运转和从正常渠道购进疫苗,确保计划免疫门诊正常运作。三是开展查漏补服,减少免疫空白人群。
3.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防止各种意外伤害。定期组织对农村精神病专(兼) 职防治医生的培训,举办专题讲座,宣传心理卫生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防交通意外、防溺水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
4.预防、管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做好老年保健。对诊断明确的高血压、肿瘤、糖尿病和心脑血管等疾病病人和60岁以上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进行随访,给予卫生指导。
(四)提高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水平,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
市制定《广州市农村卫生站管理规范》,明确村卫生站的服务内容、建设标准、人员和设备的配置标准、诊疗常规和基本用药目录等。各区(县级市)每年定期对镇卫生院、村卫生站的工作质量进行督导和考核。
(五)加强对孕产妇和儿童的管理,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1.采取综合措施,取缔非法接生,推进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提高农村卫生院产科质量,实现安全分娩。提高孕产妇和儿童的系统保健管理率,提供规范的保健服务,有效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2.组织开展农村妇女病的筛查,做到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拓宽妇女保健的服务领域,使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得到应有的保健服务。
3.组织对镇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营养知识的培训,指导托幼机构的儿童合理膳食,保持营养均衡,减少营养不良的发生,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六)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力度,创建卫生镇、村,改善农村居民的劳动和生活环境。
1.以政府为主导,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改水、改厕工作,提高农村自来水和卫生厕所普及率,并加强对农村镇、村级自来水厂(站) 的管理,提高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2.把农村改水、改厕工作与卫生村建设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对环境卫生的整治,创建一批卫生镇和卫生村,提高农民的文明卫生意识。
(七)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增强农村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市、区(县级市) 和镇成立由卫生、爱卫、农业、宣传、广播电视、妇联、扶贫办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本辖区《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方案》,积极推进“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通过编印《农民健康教育读物》、“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系列宣传画和VCD专题片,以及在农村中小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等多种形式,提高农民的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逐步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八)依法加大对公共卫生、药品和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力度,提高农村公共卫生水平。
通过加强对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定期组织力量开展职业病防治、食品安全和生产销售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工作,提高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劳动卫生的监督合格率,有效控制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减少相关疾病的发生。
(九) 以创建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区(县级市)为契机,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
加强对成本低、疗效确切的适宜中医药技术的推广,定期对镇、村医疗机构的医生进行中医药知识的培训,使每个镇卫生院设中医科(要求开设两个以上中医专科或专病)和中药房(要求中药饮片达到250种, 中成药达到60种),中医药人员占全院医药人员的10%;每个村卫生站至少有1名经区(县级市)以上培训机构系统培训过的中医或掌握中西医诊疗技术的乡村医生,配备至少30种中成药或50种常用中药饮片;镇卫生院、村卫生站的中医处方数占处方总数的30%以上。
(十)积极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
按照省人大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要求,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有效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以区(县级市)为单位设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对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家庭给予必要医疗资助。
(十一)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农村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
制定全市的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加强对基层卫生机构管理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学历教育。加强对现任卫生院院长管理技能的培训,分期分批组织参加省和市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院长培训班。对现有的镇、村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培训,由市提出包括内容、方式和进度等的培训要求,各区(县级市)组织实施,保证乡村医生每3年接受1次以上的培训,使具备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
(十二)加强对初保工作的监督与指导,保证工作质量。
建立分级监测和评估制度,将初保有关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调查范围,及时、准确反映实施情况,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区(县级市)实现计划目标的指标体系由省制定,实现程度由市组织认定;镇实现计划目标的指标体系由市制定,实现程度由区(县级市)组织认定为主,市进行督导和质量监控。省有关部门对我市农村初保实施工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测评估与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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