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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组织实施城市节水和海水利用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4-01
  • 【生效日期】2004-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组织实施城市节水和海水利用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组织实施城市节水和海水利用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十五”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城市节水和海水(苦咸水)利用产业发展,经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实施城市节水和海水利用高技术产业化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不足的国家,同时存在着用水效率不高等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缺水范围不断扩大,缺水程度日趋严重。全国600多个城市中,400多个供水不足,其中110个严重缺水。全国城市正常年份缺水60亿立方米,日缺水量达1600万立方米。沿海城市和地区人均水资源量大部分低于500立方米,处于严重缺水境况。
对于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短缺问题,党中央、国务院给予了高度关注,在倡导节水,实施蓄水、跨流域调水等措施的同时,大力推行城市生活和工业节水技术示范、促进节水产品产业化、加速海水利用技术产业化已成为水资源开源节流、解决城市缺水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国城市节水和海水利用技术已经具有一定的基础,在技术可行性和经济适用性方面,具备了产业化发展条件,产业发展潜力巨大。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认识不足、规模不大、技术水平不高等问题,迫切需要加强产业化技术和政策引导,积极推动城市节水和海水利用产业的发展。
开展城市节水和海水利用高技术产业化工作,对于实现我国水资源优化配置、合理使用、有效保护与安全供给,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保障国家安全等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可望形成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一、工作思路与原则
通过实施城市节水和海水利用高技术产业化专项,大力推广新型城市节水技术和海水利用技术,按照高起点、重示范、上水平的要求,坚持自主创新为主、引进消化吸收为辅的原则,建设一批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通过产业化示范,掌握先进生产工艺、突破关键装备制造技术,促进规模产业和大型企业的形成与发展,提升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缩短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为参与国际竞争奠定坚实基础。在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建设中,注重机制创新与政策配套,推动我国城市节水和海水利用技术与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的有机结合,形成有利于我国城市节水和海水利用长远发展的创新机制,促进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快速发展。
(二)突出自主创新、综合集成与技术合作、技术引进相结合。加速有重大需求和技术基础的城市节水和海水利用高技术的产业化进程,形成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优势技术领域。
(三)加强产业化研发能力,提高关键技术创新和工程化系统集成水平。
二、专项的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城市节水和海水利用高技术产业化专项,在城市节水领域,重点开展新型节水技术及废水资源化技术产业化示范,以使有限的水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在海水利用领域,重点开展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等技术的产业化示范,推动海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缓解我国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加快高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进程,引导、推动我国城市节水和海水利用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增长,近期内通过建设城市节水和海水利用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提高我国节水和海水利用装备的设计、加工水平和产品产业化能力,逐步改善我国用水模式和水资源结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具有相对优势的特色产业领域,形成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产业格局;强化技术创新和转化能力,发挥产、学、研等方面的优势,形成产业技术持续创新体系,提高产业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
三、专项支持的重点技术方向
围绕我国具有产业化基础的城市节水技术、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等三个方面开展产业化示范工作。
(一)城市节水新技术及其装备,主要包括工业节水工艺、工业污水深度处理及回用技术、楼宇和医院等生活污水单元处理及回用技术,污水处理复合絮凝药剂、节水器具等节水高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产业化。
(二)海水(苦咸水)淡化高技术产业化示范,主要包括低温多效和反渗透海水(苦咸水)淡化等先进技术及其相关生产工艺、装备的工程应用示范和产业化。
(三)海水直接利用高技术和装备产业化,主要包括海水循环冷却等先进技术及其专用新材料、新产品、新装备的工程应用示范和产业化。
四、专项实施的组织方式
(一)专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计高技[2000]2433号)的精神组织实施;
(二)专项将在项目主持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选,择优支持;
(三)专项从2004年起在3年内分年度滚动实施,每年集中受理一次专项申请,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1月底,2004年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四)项目主持部门(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在申报项目建议书时,请按要求同时报送项目简介、简表及其电子版本(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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