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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2004〕3号
  • 【发布日期】2004-02-05
  • 【生效日期】2004-02-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哈政发〔200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近期,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一些省份相继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形势比较严峻,防治十分紧迫。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黑政发电〔2004〕3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国际上公认的一类烈性传染病,一旦发生蔓延,不仅会给畜牧业的发展造成严重危害,而且还将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务必充分认识加强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艰巨性,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采取措施,加强防范,强化监控,力争不发生,确保不蔓延,保证畜牧业稳定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禽流感疫情监测,严格疫情报告制度
各区、县(市)政府要立即进入紧急状态,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迅速组织人员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普查工作,严密监测疫情动态。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按照国家、省和市下达的监测任务,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方案。要重点监测各类种禽场、养禽场(户)、禽类交易市场、禽类屠宰加工厂及从国外、省外引进的禽类,每次监测的比例不得少于1%,为防治禽流感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派出工作组,分别到重点地区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国家要求,我市实行日报制度。无疫情时,各区、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每日14时前要将零报告传真到市兽医卫生防疫站(联系人:阎常平,传真:0451-84544248)。发现疑似疫情后,要按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在6小时内同时上报市和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并采取双报告制,同时向省、市卫生部门和毗邻地区有关机构通报。区、县(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设立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员和报告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国家农业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情。对瞒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和擅自发布疫情,致使疫情扩散或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厉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取有力措施,快速扑灭突发疫情
各地区一旦发现疑似疫情,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派两名以上专家到现场诊断、采样,并送省兽医卫生防疫站检验。诊断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对疑似禽流感的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鉴定确认。确认后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下达封锁令,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对禽流感疫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进行扑杀,防止疫情传播和蔓延。对禽类尸体、产品及粪便、饲料、用具等污染物实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实行强制免疫,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禽类养殖、经营活动实行有效的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禁止非疫区动物进入疫区,禁止与疫情有关的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要在疫点出入口和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立临时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车辆和有关物品采取严格的控制和防范措施。经过捕杀、消毒和紧急免疫接种21天后,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审核,确认符合规定条件后,方可解除封锁。

各级卫生部门要对疫区人群的疫情实施监测。发现疑似病例,要经省卫生部门确认,确定人感染后,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综合防治工作。

四、加强防疫监督,控制内疫发生
各区、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禽流感检测、监督,及时发现和控制疫源流动,对出栏禽实行产地检疫,坚决把染疫禽控制在产地。各级商业、工商部门要对禽类定点屠宰、到点检疫,坚决取缔市场、饭店等私屠滥宰行为;要严格屠宰场检疫程序,发现染疫禽类要在屠宰场实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疫禽流入市场;要加强流通领域监管工作,禽类及产品要凭检疫验讫标志和检疫证明交易、运输,无证经营的,要就地封存、留验,并按照规定处理。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组织开展查源灭源工作,对禽类养殖场、禽类市场、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进行彻底消毒,保证不留死角。各养禽场、屠宰加工厂要设立粪便处理设施,做好无害化处理,严防疫病通过粪便传播。各级畜牧部门要加强动物防疫人员培训,提高对禽流感的防治和处理能力,增强养禽场人员禽流感防范意识,做好各项预防工作。

五、加大防制力度,严防外源流入
各地区要严格控制外进禽类及其产品,严禁从疫区国家和地区引入禽类及其产品。从省外引进种禽、种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报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动物检疫机构要加强对省外进入的禽类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实行24小时值班,严格执行验证查物和消毒制度,一旦发现来自疫区国家和地区的禽类及产品,要就地封存,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六、明确部门职责,切实搞好协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搞好协作,形成合力。畜牧部门要做好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等技术性工作,并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与感染禽群有直接接触的高危人群的监测和染疫病人的救治工作。工商部门要做好流通领域禽类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关闭疫区禽类及其产品的经营交易场所。公安部门要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工作,保障社会稳定。商业和外贸部门要做好禽类及其产品屠宰加工和进出口贸易的管理,加强市场调控,保障市场供应。

七、加强领导,确保防治工作有序进行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禽流感疫病防治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加强禽流感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禽流感防治工作负总责。实行禽流感疫情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对防治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环节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确保工作目标顺利实现。要按照省、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应急预案,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形成快速反应机制,积极应对突发疫情。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储备应急物资,保证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地方和饲养者分别承担的原则,对捕杀的病禽参照口蹄疫的补贴办法执行。加强科学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掌握疫病预防知识,消除恐慌心理,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

在抓好禽流感疫情防治工作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的防治工作,努力做到早期发现,迅速报告,严格封锁,坚决捕杀,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推动畜牧业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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