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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法联〔2004〕1号
  • 【发布日期】2004-01-06
  • 【生效日期】2004-0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哈政法联〔200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做好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及省、市政府的要求,现对我市行政许可清理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许可的认定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
1、属于管理性外部行政行为,需要依据当事人申请为起始,对管理对象而言,凡未经许可从事依法应当经过许可的活动构成违法的;
2、具有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性质,是对特定活动的事前控制,具有控制危险、配置资源、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和信息等方面作用的;
3、名称包括审批、审核、核准、同意、审查、批准、认定等;
4、该行政许可活动是行政管理中正在实施的。
不属于行政许可的情形:
1、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事项的审批,如对下级行政机关请示、公文等的审批;
3、告知性备案;
4、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和民事关系的登记。
在清理工作中,对本单位承担的审批类事项,不能确认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的,应当视作行政许可事项予以清理。

二、清理工作的目标和范围
清理工作的目标:保证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以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符合,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我市得到统一贯彻实施。

清理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所有与行政许可有关的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市、区、县(市)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含以政府办公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政策性文件的范围:所有与行政许可有关的现行有效的市、区、县(市)政府及其部门发布政策性文件,含以政府办公部门名义发布的政策性文件。

清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范围:市政府各部门现行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已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取消和改变行政管理方式的事项不在清理范围)。

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范围:本市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机构、团体、组织。

清理行政许可条件的范围:设定许可条件的依据文件;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以下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具体许可条件的,是否增设了上位法规定条件以外的其他条件。

清理行政许可程序和期限的清理范围: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以下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是否有规定;如果有规定,是否与有关上位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一致。

三、清理工作的指导原则
清理工作要遵循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做到及时、全面、准确,不打折扣。对凡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以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都要予以彻底清理,保证一个不漏、一个不错。

(一)在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中,要逐一进行排查,分别处理:
1、属于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予以取消。确需继续实施的,要及时研究并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方可实施;
2、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的清理进程和清理结果,分别具体情况适时予以处理;
3、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的,除依法制定为行政法规或经国务院决定确认的以外,一律予以取消;
4、属于省政府规章设定的,除依法制定为地方性法规或通过省政府规章设定为期一年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外,一律予以取消;
5、属于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具体规定,又增设行政许可事项、增加行政许可条件、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程序不一致或者期限长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都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停止执行。

(二)对实施许可的主体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规范:
1、凡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隶属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2、依据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
3、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停止委托;
4、对确需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通过法定的程序办理。

四、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清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及事项的要求。
1、责任机关。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文件的清理实行制定机关责任制。市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有关部门清理,先由执行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清理意见,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其中的主要实施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具体清理方案。具体清理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区、县(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清理;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清理,具体清理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区、县(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策性文件,由发文机关研究提出具体清理意见。具体清理意见经同级政府办公部门审核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汇总。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提出具体清理意见,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2、清理工作时限。市政府规章及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1月底前完成,其中属于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文件清理意见应于2004年1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部门报送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格式认真填写(见附件1),同时附送被清理的文件文本一式两份连同软盘(WORD 文档)和法律依据。对需修改的文件,还应报送修改条款对照文本及修改说明。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2月底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见附件2)。市、区、县(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策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2月底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审查(见附件3)。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实施部门要在2004年1月底前提出具体清理意见,对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将行政审批事项和法定的实施主体、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以及是否收费按要求在2004年1月底前,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见附件4)。

(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要求。
1、清理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由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本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清理工作时限。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2月底前完成。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认真清理并将清理意见填入表格(见附件5),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市一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结果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区、县(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由区、县(市)政府统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提出清理工作的计划安排,清理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清理工作总结,请于2004年2月底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分别与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和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对清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OO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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