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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4]0015号
  • 【发布日期】2004-01-01
  • 【生效日期】2004-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2004]001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我省部分省属国有企业将实施政策性破产。为了规范有序、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施部分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是我省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推进国有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扭亏脱困目标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精神,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各项有关工作。
二、在职职工安置的政策规定
(一)关闭破产企业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退休的政策。每提前退休一年,其基本养老金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最多不超过10%。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提前退休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今后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其中对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特殊工种退休政策和政策性破产提前5年退休政策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计算退休时间以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
(二)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前款安置条件的,可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1)按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的月平均工资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2)一次性计发相当于企业所在地(州、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安置费每人平均不足2万元的,可按2万元标准计发,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
(三)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的月平均工资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自谋职业。
(四)对距政策性破产所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以及非因工伤残病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且
不愿选择一次性安置的职工,原则上可选择进入社区管理机构作过渡性安置,待其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作过渡性安置的人员比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并由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代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过渡期内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
(五)关闭破产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公安、供水、供电等生活和公用服务单位,其设施随职工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所需费用按省属企业破产测算办法进行测算,一次性拨付当地政府管理。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由省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年限由省政府确定。
(六)企业关闭破产后,利用有效资产重组的企业应坚持自愿选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重组为公司制企业的,职工与原企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手续后,可将应支付给所安置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折算为企业股份,由职工个人持有并与重组企业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七)非城区内的破产企业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由当地政府按破产企业离退休和过渡性人员总人数6‰的比例(一般不少于5人)组建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离退休人员和过渡性人员的管理;城区内的破产企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精神,离退休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依据编制定员规定由当地党委按干部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在经过公开考试和考核合格的破产企业职工中聘用。被聘用的职工不再作为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八)与关闭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个人应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办法按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参保办法执行;未被其他单位招用、个人自愿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办法可比照各统筹地区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执行。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其企业破产安置前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企业破产安置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离退休人员安置的政策规定
(一)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由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费,按破产企业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或破产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28%计算5年;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所在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10年并预留1年的大病统筹费用。所需费用由破产企业资产(含土地)变现资金予以支付,资产(含土地)变现不足以支付时,其缺口部分由省级财政列入预算,分年度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离休人员参加当地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统筹费用由省级财政解决。
四、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且领取的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作为拖欠工资处理,破产清算时应给予补足。拖欠职工的属于符合政策规定的抚恤金、伤残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可在破产费用内统筹支付。
(二)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工残人员和职业病患者的伤残补助费、生活费、医疗费及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的抚恤金等所需资金可在破产费用中统筹支付,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助。
(三)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备案,以公开出让方式按原用途处置,土地出让收益可优先用于职工安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变更用途后所获得的增值收益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五、加强关闭破产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企业和社会稳定大局,必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周密部署,稳步实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统一领导。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要在省企业兼并破产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属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也可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关闭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政府(行署)为主组织实施破产,并成立以地方主要领导为组长、省地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
省企业兼并破产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破产企业制订破产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建议和意见,督促企业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检查按责任划分的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和审核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解释劳动工资政策,协调当地劳动部门帮助困难职工再就业。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破产企业破产费用测算方案,落实破产经费,监督破产资金使用。
省总工会负责监督破产企业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指导企业工会召开职代会审查破产预案和职工安置方案,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关闭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代表负责编制破产预案,并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财产清算、职工安置、社会职能移交及维护稳定等工作。当地政府要积极做好企业所办社会职能的接收工作。
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工作的监督管理,关闭破产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代表要认真做好企业资产评估,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参与破产资产的竞买或进行收购重组,以实现资产变现收入最大化。
(二)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企业关闭破产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4号)精神,做到党的组织不能散,党的工作不能停。企业党组织要维护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国家和省的政策法规,及时化解矛盾,保障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顺利实施。
(三)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实施关闭破产前,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1)认真制订关闭破产实施方案;(2)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思想动员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3)落实各项关闭破产费用;(4)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5)组织好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和骨干队伍。关闭破产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推进,条件成熟一个,实施一个。
(四)确保社会稳定。各地要把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的企业,作为确保社会治安的重点单位,企业所在地政府要负起维稳的责任,为企业关闭破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做好防治预案,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对利用人民内部矛盾,蓄意制造事端,乘机进行破坏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
各地(州、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省属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在关闭破产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附件:贵州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

附件:贵州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
一、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对象
凡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通知规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中央下放的企业除外),在关闭破产实施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关闭破产费用测算。
二、关闭破产费用测算依据
关闭破产费用测算以《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为主要依据,费用测算参照财政部《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



A>》(财企[2001]175号)等文件。
三、测算内容及测算方法
(一)经常性费用。
1.l--6级工伤残人员费用。人数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确定。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2.抚恤人员费用,按照抚恤人员数和各类抚恤人员抚恤标准计算。
3.过渡性安置人员费用。人数由破产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测算,劳动部门审核确认。费用按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含代缴社会保险费用)。
(二)一次性费用。
1.清算费用。
(1)诉讼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21号)文件规定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资产评估、审计费用,按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计算(《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625号文等)。
(3)清算组人员费用及办公费用,根据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在职职工人数 清算费金额
1000人以下 10万元
1001--2000人 20万元
2001--3000人 30万元
3001--4000人 40万元
4001--5000人 60万元
5001--10000人 80万元
10001人以上 100万元
(4)清算期间的维护费,根据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在职职工人数 维护费金额
1000人以下 20万元
1001--2000人 40万元
2001--3000人 60万元
3001--4000人 80万元
4001--5000人 100万元
5001--10000人 150万元
10001人以上 200万元
(5)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按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按照6个月的破产清算期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计算。
2.职工安置费。
(1)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2)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按职工本人实际工作年限,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的月平均工资支付)为标准计算,工作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3.移交设施补助费。
企业移交的学校、医院、公安和供电、供水、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部门的费用,按照上年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计算3年。
4.社会保险费。
(1)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按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填报。
(2)预留的社会保险费。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破产企业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上年末职工人数乘28%乘5年计算,也可按破产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28%乘5年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所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10年并预留1年大病统筹费用。
5.拖欠的费用。
(1)拖欠职工工资,按已列入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并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的实际拖欠工资数填报。
(2)拖欠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填报。
6.对确需解决的表外费用,另报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三)资产变现收入。
资产变现收入按附表F03表的要求,以评估值测算填报,财政部门以实际变现值计算托底资金。
(四)资金缺口的计算。
按(经常性费用×10+一次性费用-资产变现收入-土地变现收入)计算。
四、测算工作要求
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关闭破产企业进行测算。企业要如实填报《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表》(F01表)、《企业基础数据表》(F02表)、《企业关闭破产资产变现情况表》(F03表),并编制费用测算详细说明。
五、测算方案的审核确认
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省国资委初审后报省财政厅审核确认。
审核时,企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l.企业破产实施前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包括相关经费的明细表: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明细表、应付工资科目余额明细表、应收帐款明细表等。
2.企业所在地级市统计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职工年工资水平的证明材料。
3.企业所在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证明材料。
4.资产评估、审计的计费依据文件。
5.移交的学校、医院、公安和供电、供水、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部门费用的详细材料,包括:移交资产明细表,收入和支出分类明细表。
6.测算说明书。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8.费用测算表的计算机软盘(excel)。
六、企业须按规定格式如实填写有关表格(表样附后)
F01表:企业关闭破产费用表
F02表:企业基础数据表
F03表:企业关闭破产资产变现情况表
离退休人员花名册
在职固定工花名册
在职合同工花名册
工伤残、职业病人员花名册
1- 6级工伤残、职业病人员费用计算表
7-10级工伤残、职业病人员费用计算表
抚恤人员花名册及费用计算表
二○ 年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方案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人代表:
财务负责人:
企业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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