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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3年目标管理和政务公开工作年终检查考评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3〕88号
  • 【发布日期】2003-12-11
  • 【生效日期】2003-12-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3年目标管理和政务公开工作年终检查考评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3年目标管理和政务公开工作年终检查考评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3〕88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

根据《哈尔滨市党政群机关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哈办发〔1995〕14号,以下简称《方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哈政办发〔1998〕21号,以下简称《奖惩办法》)、《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办法》(哈政办发〔2002〕15号,以下简称《公开办法》)和《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哈政办发〔2002〕25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2003年目标管理和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年终检查考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考评原则
(一)检查考评严格按照《方案》、《奖惩办法》、《公开办法》和《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市委工作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2003年市政府为群众要办的十件实事(以下简称"十件实事")确定的工作目标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须经市政府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批准。
(三)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令取消的目标不再检查考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调整(以正式文件为准)的目标,按调整后的目标进行检查考评。
(四)受到省、市通报批评、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事故的,不能评为达标单位。
(五)在检查考评中弄虚作假的,不能评为达标单位。
(六)一类目标有一项未完成的,不能评为达标单位;"十件实事"工作目标有一项未完成的,不能评为达标单位;二类目标有一项未完成的,不能评为超标单位;目标有一项未完成且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或各类事故的,不能评为达标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不能评为达标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未达到"优秀"和"良好"档次的,不能评为超标单位。

二、检查考评内容
(一)各参评部门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状的市级工作目标;
(二)市政府为群众办的十件实事;
(三)政务公开工作;
(四)机关自身建设目标。

三、方法步骤
检查考评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检自查阶段(2003年12月12日至12月25日)。 各参评部门对照检查考评内容,对本部门目标管理和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形成自检报告;对市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打分,将自检报告和打分情况一并于12月25日前报市目标办,同时附本部门年度工作总结1份。

(二)联检考评阶段(2004年1月6日至1月15日)。 由市政府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和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若干检查考评小组,深入各参评部门进行检查考评(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除现场考核以外,还将组织市政府政务公开监督员调查了解服务对象的意见和群众的满意程度)。市目标办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检查考评小组的检查考评结果进行复查和汇总,并结合各参评部门单项目标考核和平时考核情况形成综合报告,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根据审定意见,市目标办对各参评部门兑现奖惩。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务公开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四、具体要求
(一)各参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进行自检自查。
(二)各参评部门要把目标管理和政务公开年终检查考评工作同年度工作总结结合起来,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切实加以改正。
(三)各参评部门要严格按照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状的具体工作任务和标准以及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对照检查,实事求是填报有关材料。如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可形成专题材料报市目标办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目标办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由市政府目标管理考评委员会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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