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保险中介监管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3〕143号
  • 【发布日期】2003-12-02
  • 【生效日期】2003-1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保险中介监管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保险中介监管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

(保监发〔2003〕143号)




各保监办: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非现场监管工作,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中介机构监管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监办负责辖区内各保险中介机构业务的统计汇总工作。

二、修订后的报表统计数据包含各保险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各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报送报表的程序为:先将报表报送至保险中介机构总部,再由总部汇总后报所在地保监办。

三、各保监办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将监管报表报送中国保监会。报送的方式为:先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在内网传送至中国保监会,然后将软盘及正式报表、报告等以特快专递的方式报送中国保监会。

四、各保监办每季度在报送监管报表的同时,应报送辖区内保险中介市场综合分析报告。在每个年度结束后,应报送年度综合分析报告。

五、各保监办要对辖区内各保险中介机构报送监管报表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保证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及时;对不按规定报送中介监管报表的保险中介机构,可依据《保险法》、《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进行处罚。

六、修订后的保险中介监管报表于2004年第1季度开始报送。2002年7月25日下发的《关于做好保险中介非现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2]81号)于2004年1月1日起废止。

请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中介部反映。


二OO三年十二月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