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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白云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整治通告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3〕61号
  • 【发布日期】2003-10-18
  • 【生效日期】2003-10-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白云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整治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白云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整治通告

(穗府〔2003〕61号)




为保护新白云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新机场)的净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机场净空保护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和对象:在依法划定的新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的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

二、按属地管辖原则,白云区人民政府和花都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统一实施本辖区整治工作。

三、在新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不得高于规定的高度,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后方准建设。

四、禁止在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五、在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的,应当在10月25日前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所在辖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清除。

六、任何单位、个人刁难、围攻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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