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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发〔2003〕12号
  • 【发布日期】2003-07-16
  • 【生效日期】2003-07-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

(哈发〔2003〕12号)




(2003年7月1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和要求,深入实施警民打防工程,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推动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开创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新局面,结合我市实际,特就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体制建设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协助各级党委、政府组织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议事机构。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要由同级党委主管领导担任。县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同级党委政法委机关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不增加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办公室正、副主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街、乡(镇)在党群办公室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牌子,办公室主任由主管社会治安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所长担任,办公室配备一名政治业务素质高的专职干部,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协调政法工作、打击邪教等多项职责。街、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专职干部可比照县以上政法委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干部享受有关待遇。

二、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监督激励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机制,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绩纳入工作目标考评之中,每年坚持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考评记实,建立领导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档案。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将日常检查与市综治委每年年底对各区、县(市)、系统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目标情况统一检查考评结合起来,实行亮“黄牌”制度,并将检查考评结果通报全市。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结果同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晋职晋级和奖惩直接挂钩。要坚持实行责任查究制度,凡发生影响特别恶劣的重特大刑事案件,黑恶势力在辖区猖撅、长期危害一方,发生特大治安灾害事故和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上访闹事事件的,按照中央五部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若干规定》和市综治委、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意见》(哈综委发[2001]3号)的规定严肃查究领导责任。要坚持实行一票否决制,及时通报一票否决情况。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在否决期限内,取消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需要纪律处分或降职和免职处理的,由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实施。对应该一票否决的单位,上级综治委可向下级综治委下达否决通知书;对应该否决而下级综治委未予以否决的单位,上级综治委可直接否决。各区、县(市)、系统综治委对所否决的单位要及时上报市综治委办公室备案。实行治安防范经济赔偿制度,对发生被盗、火灾等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公共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单位,要对负责治安防范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第二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按一定比例予以经济赔偿。赔偿金由责任人个人支付,主要用于奖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完善激励机制,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励制度,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拨款。

? 三、不断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建设
? 人大和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法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加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法的进程。要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和完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地方性法规。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加大对治安防范、流动人口管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文化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反恐防爆、见义勇为等方面的立法工作,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规体系。在立法工作中,要突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党政齐抓共管,综合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文化、教育和法律手段,在规范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上有新的突破。

? 四、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 要通过实施警民打防工程,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建设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治安管理新格局,提高社会治安的总体防控能力。始终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整治治安混乱地区,解决突出治安问题。重点打击有组织犯罪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金融犯罪、走私犯罪等严重经济犯罪。各级政法部门要把“严打”方针落实到各个执法环节,把集中打击、专项整治与经常性打击紧密结合起来,始终保持对各种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要坚决纠正“重打轻防”的错误倾向,切实把思想观念、工作重心、警力配置、经费投入以及考核奖惩机制等真正落到“预防为主”上来;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切实解决好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热点、难点问题。

? 深入实施警民打防工程。各地区、各部门要立足社区、立足村(屯),构建预防在先、控制到位、打击有力,集打防控于一体的治安管理新格局,形成警民联手预防和打击犯罪的长效管理运行机制。要大力推进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社会化,科学整合警力,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投放在维护社会治安的第一线,使进入社区的民警占全部警力的 40%左右。进一步挖掘民力资源,建立形式多样、作用突出、适应社会发展和治安工作实际的群防群治队伍,实现街街有人巡、院院有人护、楼楼有人看、家家有人防。农村要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分警务区,每个中心村要设立警务工作室。推广民警驻村、巡防、包片等制度,组建专职治安员队伍,巩固和坚持“十户义务联防”,不断探索警治联勤、治安承包、简易技防等联防工作新途径。通过实施警民打防工程,做到领导下基层,干部出机关,联防成网络,巡防上街面,警察进社区,“低保”看楼院,形成完善的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实现刑事案件明显下降,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治安基础工作得到强化,政法干警形象得到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普遍增强。

? 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化解矛盾纠纷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来抓。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关心群众冷暖安危,及时发现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矛盾纠纷,建立定期排查制度、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制度、督查制度、领导包干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以及奖惩制度等,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由于矛盾激化酿成群体性事件。要切实加强基层法庭和司法所建设,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作用,预防由矛盾纠纷而引发的各类犯罪。要强化信访和人民调解工作,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 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公安、工商、交通、电业、建设、金融、劳动保障、经贸、安全办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点要害部位、特种行业、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力度,尤其要加大对地下商业街、金融单位、易燃易爆剧毒品贮存库和文化娱乐场所、大专院校的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有效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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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持久地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区以社区为单位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规模较大的机关、厂矿、学校以自身为单位开展安全单位创建活动;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开展创建活动。参加创建的单位在创建工作中要自觉服从社区安排,社区民警协助指导监督,公安机关在考核社区民警时,要征求社区居委会的意见,将其抓创建工作情况与奖惩挂钩。积极探索和深化各种形式的基层安全创建活动,深入扎实地开展创建安全社区(村)、安全单位、安全铁道线、平安大道等工作,巩固和扩大基层安全创建成果。严格掌握标准,认真考核,对经复查已不够安全标准的小区、单位、村屯等要及时摘牌。

? 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体系。公安机关要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社区、村(居)委会要设立流动人口协管员,严格执行调查、登记发证制度。公安、劳动保障、工商、民政、铁路、交通、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建设、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要加强协作配合,把管理、教育、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控制流动人口违法犯罪,并定期向当地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通报信息和工作情况。人口流出、流入地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提高富余劳动力的组织化程度,保证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社会各方面要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务工、经商的管理。单位或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外来(暂住)人口管理机构代征。物价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行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制度,为代征出租房屋税收提供价格依据。税务部门要按规定付给代征人手续费,用于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克服“重收费轻管理”的错误倾向,充分发挥本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职能作用。

? 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监狱、劳教场所要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加快信息系统的建设,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时的衔接工作,做到不漏管、不失控,特别要重点做好有可能重新违法犯罪人员的防范管理工作;拓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就业渠道,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帮教工作,尽可能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现象。同时,采取措施,做好管制、缓刑、假释以及保外就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 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进一步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措施。按照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加强普法工作,特别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道德教育,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各区、县(市)要利用现有的条件确定和建立青少年教育基地,对青少年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配备法制副校长,开设法制、德育课程,改进教育的方式方法,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防止在校生失学、失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加强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加强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扩大校园“绿网工程”覆盖面,查禁淫秽色情活动和各种非法出版物,消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广泛开展为青少年办好事、办实事和“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形成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良好氛围。

? 五、进一步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政治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经常部署和检查,监督各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积极协助同级党委、政府,协调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委员会例会、五部门联席会议等项工作制度。每年要定期召开委员会全会,研究分析本地区社会治安形势,对解决一个时期突出治安问题及时做出部署,并组织力量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总揽全局,牵头抓总,及时向委员会提出决策建议,对委员会决定的事项要抓好落实;主动搞好委员单位间沟通和协调,使各委员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上形成合力。

?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6号)要求,负起本地区、本部门治安防范的责任,抓好直属单位的治安防范,指导本系统的治安防范,支持和参与全社会的治安防范工作,通力合作,共同解决影响我市治安的突出问题。?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综治委委员述职报告制度。每年年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委员都要向委员会述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要向委员会报告执行中央五部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情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对各委员的述职情况做出评价,并按年初签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状的规定,兑现奖惩。党政军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凡涉及几个部门的综合治理专项工作,要确定具体牵头单位并在牵头单位设立专项工作办事机构。各级流动人口管理、校园企业周边秩序整治、铁路护路联防、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办公室要做好日常工作协调、综合分析、信息反馈等工作。对职能作用发挥得不好、工作配合不力的部门,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追究其责任。

? 加强基层党政组织、政法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群防群治组织建设。由组织、民政等部门牵头,负责配齐配强基层党政领导班子,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由公安、审判、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强化公安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的目标管理,创建人民满意的基层政法单位;由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抓好治保会、调委会人员的调整、充实和培训;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抓好群防群治组织建设。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成立保卫机构,配备相应的保卫人员,大型企业要建立专职保安队伍。

六、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费保障措施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费和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费要比照同级党委政法委的办公经费标准安排;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经费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其他经费渠道予以安排。

? 群防群治工作经费,要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从治安费中加以解决。对于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也可按照常住人口的收费标准收取治安联防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提取一定比例保险金聘雇专职治安员,并实行理赔。农村专职治安员报酬要本着“村民自愿”、“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解决。经济富裕、有条件的地方,可一事一议,通过村民大会同意,收取一定数额的治安看护费,聘雇专职治安员。

? 要规范群防群治工作。城镇社区警务区、农村警民联防区要有专门办公室,并配备必要的办公通讯设备,有条件的要配备交通工具。居民区、物业小区“两亮工程”等物防措施要达到标准,技防措施要不断增加科技含量,扩大覆盖面。城镇和农村的自行车棚、报警点、执勤室,可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办法,政府给予优惠政策,鼓励群众投资兴建,使群防群治工作逐步走向产业化。

?区、县(市)综治委要积极筹措见义勇为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解决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致伤、致残、牺牲后的生活补助、医疗费用和抚恤问题,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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