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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里委发[2003]5号
  • 【发布日期】2003-02-17
  • 【生效日期】2003-0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道里区委员会、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试 行)

中共哈尔滨市道里区委员会、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试 行)

(哈里委发[2003]5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市委提出的“立足现有、挖掘潜能,追逐应有、创新发展”的总体要求,在学习先进地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就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营造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优良环境
1、纳入总体发展规划。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并放胆、放手、放量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把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全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引导其健康快速发展。?
2、放宽子女入学条件。对外地来我区投资的个体私营业户,其子女可在暂住地就近入托、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投资到位额1000万元以上的可为其安排一名直系子女在区辖学校免费就近上学;生产科研型企业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含2000万元)、经贸流通行业投资到位额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免收择校费安排其一名直系子女在区重点校上学。?
3、简化办事程序。办理个体、私营企业登记,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由一周减为4个工作日完成;下岗职工再就业登记,3个工作日内完成。?
4、创造宽松的用人环境。到个体私营企业就业及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劳动力市场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户籍在外地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其将户口、人事关系调入后再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保留原身份。个体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其职称及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档案管理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劳动力市场的,由人事、劳动部门直接组织评定。?

二、放宽个体私营经济的经营范围和条件
5、放宽生产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经营或许可外,允许按国民经济行业大类或中类核定其生产经营范围;除特殊行业和国家专项审批商品外,以及生产、加工行业的产品之间不产生污染的,允许跨门类经营;个体、私营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经营项目,对从事机遇性经营或一次性经营的,可实行一次性审批;调整或新上生产经营项目超出原核准经营项目的,允许试生产经营一年。?
6、放宽注册资本条件。凡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个体私营企业;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30%以上(含30%)即可登记注册,1年内注册资本实缴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按省里有关政策办理,并及时向社会予以公示;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中的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登记时可不必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7、放宽名称核准条件。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和经营地点、经营规模、场地面积,适当放宽名称核准标准;个体私营企业兼并购买国有、集体企业后,可以享用原企业名称。
8、放宽经营场所条件。除国家限制的特殊行业外,只要房屋产权部门或个人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即视为有经营场所,允许开办经营;私建房产由街道办事处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即可;门牌号与房产证明不符的,由工商所实地调查确认即可。居民楼内可开办咨询、中介、技术开发、法人办公住所(产品销售另设分支机构)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业。?
9、放宽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原则上以房产使用期而定。?
10、放宽办照前置审批条件。?
(1)积极支持和热情帮助个体私营企业者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由区环保局帮助企业办理。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3日内办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2)卫生防疫部门对个体私营企业办理卫生许可证。由原来四级审批简化为监督员、科主任二级审批,并做到当日验收、发证;改变卫生许可证使用期限: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达到卫生标准发放2年或3年期卫生许可证,并实行年审验证不收费;对基本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下发一年期卫生许可证;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经营50米以下饭店、个体食杂店等不收取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3)文化部门对下岗职工、残疾人开办的个体私营文化项目,实行免收证照费及上门办证等服务。个体私营企业者经营文化项目,审批时限由原来3天减为1天,手续齐全的可当场发证照;大型经营单位具备审批条件的可先经营,后发证再完善。?
(4)个体私营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消防安全审核参照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公办发(2002)211号文件有关条款执行。?
(5) 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连续3年年检合格的私营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年检备案制度,只提交年检报告书即可通过年检。 ?
(6)对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个体私营企业,办理企业代码证的费用由原来的53元减至18元,可暂不办理160元的IC卡费用。?
11、放宽牌匾审查管理标准。经营者可根据经营需要简化牌匾上的字号名称。需特殊宣传的在具备小型牌匾悬挂的同时,可以店堂广告形式出现。?
12、减免或降低收费标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57号文件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办发[2002]67号文件有关条款执行。
13、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
(1)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14、放宽个体私营经济的土地使用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体私营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以有偿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一次性交齐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按评估宗地确认后的价格优惠10%至20%;对经济状况有困难的个体私营企业,其应付的土地出让金可以采取分段计收或采取年租金的方式支付;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个体私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在处置土地资产时,其出让金可按标定地价70%优惠;对于地处繁华地段的个体私营危困企业,应帮助其通过土地转换、盘活,给予优惠照顾,将土地资产收益的70%拿出用于扶持原个体私营企业;被兼并企业原用地为行政划拨的,经批准允许在5年内保留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方式;个体私营企业吸收外省、国外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可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缴纳。

三、积极推进个体私营经济走创新之路
15、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和销售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
政策。具体是: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16、扶持个体私营企业科技创新。科技创新项目和示范项目要重点向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倾斜。对私营企业提出的科研开发项目,属于新产品或高技术项目的,可列入我区科技开发计划,区科技局从科技三项经费中给予资金扶持。?
17、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发展的个体、私营企业,政府地方留成税收中,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18、简化登记、办照手续。对产品处于中试阶段的生产或科研型的个体、私营企业,工商部门发筹建证,待产品定型后再办理有关手续;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可先行向所辖工商所备案,试营业3个月,期满后再办理登记手续;对从事社区服务的规模小、条件差,但具备基本条件的可发给临时执照,达到标准后再换发营业执照。?

四、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提升层次和增强竞争实力
19、鼓励个体和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个体私营企业以承担全部债务、整体接收(安置)职工为前提购并国有企业,资大于债的按净资产作价;资债相当的,按零资产作价;资不抵债的,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抵补。购并国有企业,可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和先租后买或租买结合等方式进行。对一次性付款,且持股比例达到总股本60%的,按成交价格下浮10%;持股60%以上的每增加1%,按成交价格下浮0.5%;持股额达到100%的按成交价格下浮30%,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应低于成交价款的30%,余款在5年内付清并按银行同挡利率计息,还款期间如购买方办理担保或财产抵押手续的,可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购并企业在债务未清偿前,购并方不能自行处置资产。购并国有企业承受原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原企业已拥有的许可证、商标以及各种专项审批,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0、支持私营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黑价联字[1998]34号文件规定给予减免照顾。?
21、建立个体、私营企业大户数据库和联系制度。在政策咨询和信息、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提供服务,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外向型和科技型企业。?
22、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帮助和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和驻区企业制定创名牌计划,引导其争创著名商标。对企业信誉好、产品质量好、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商品,及时予以推荐参加著名商标的认定;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质量认证,评定稳定合格产品、名牌产品和“诚信单位”,积极扶持“绿色食品”发展。对我区绿色无公害蔬菜实行优惠扶持政策,区技术监管部门将对无公害蔬菜暂实行免费检验。在各市场中开辟促销场地,对获得驰名商标的私营企业,由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五、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建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保障机制
23、切实保护个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依法清理涉及个体私营企业的收费部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搭车”收费;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建立“明白卡”收费制度,凡未列入“明白卡”收费的,个体私营企业有权拒缴。坚决杜绝到个体私营企业“乱摊派、吃、拿、卡、要、报”等侵害个体私营企业的行为。
24、对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初犯免罚制度。对个体私营企业要不干预,多扶持、多服务,实行“不告不理”和“非违法不介入”,对确实存在有违法问题的,实行“先行警示”(故意制假售假等严重违法行为除外);对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个体私营企业涉及登记管理方面轻微的违法违章行为,实行初犯免罚制度,要帮助改正规范。对确需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幅度处罚。?
25、鼓励发展科技型、环保型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开办科技型、出口创汇型的私营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以及利用“三废”环保等产业减免检查周期;对产品附加值高、企业效益好、信誉度高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26、建立违法当事人处罚回访制度。对处理过的违法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当事人,要在处罚后半年内进行一次回访,查看帮扶整改情况,听取当事人意见,引导企业健康发展。?

六、转变职能,完善服务体系,确保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27、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在个体户、私营企业中广泛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教育活动,创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提高个体私营业主自身素质。把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家列入各级先进模范的评选范围。?
28、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工会、共青团、妇联、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等单位(部门),要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积极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免费培训,为个体私营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技能保障。?
29、落实领导责任。要通过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实施目标考核、加强督查等办法,强化跟踪问效,坚决杜绝“中梗阻”,确保省市区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七、其他
30、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下发的哈里委(1998)22号文件《哈尔滨市道里区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
31、本《意见》由区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哈尔滨市道里区委员会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

200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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