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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无公害农产品用肥认定办法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8-01
  • 【生效日期】2002-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无公害农产品用肥认定办法

安徽省无公害农产品用肥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发展,鼓励肥料企业生产、销售优质肥料,引导农民使用优质肥料,减少劣质肥料对土壤的污染,保护耕地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用肥,是指经省农业委员会组织评审认定,以提供农作物营养为主要目的,技术指标高于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有害物质的含量控制在安全范围内,经安全性田间试验证明对农作物生长和农产品品质及农业生态环境无负面影响的肥料产品。

可申请评审认定的肥料产品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配方肥料、精制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生物有机肥、微生物类肥料、腐殖酸类肥料、氨基酸类肥料、各种叶面肥、营养基质和床土调酸剂。

第三条 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全省无公害农产品用肥的筛选、认定、信息发布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土壤肥料总站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用肥的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肥料生产者和销售者可按本办法自愿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用肥认定。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用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国家或省级肥料登记证及其它生产、销售的合法文件;

(二)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检测体系,产品的质量高于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三)生产工艺和辅助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用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用肥申请表,一个产品一份,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企业规模、企业性质、技术和管理人员情况、设计年产量、上一年度实际年产量和销售量、销售范围、施用面积;

2、产品概述:主要成分和含量、适宜作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和含量(包括重金属、三氯乙醛、缩二脲、游离酸、大肠杆菌值、蛔虫卵死亡率等),含微生物的肥料还要说明其含有的有害微生物种类和含量;

3、产品的分析方法:产品全项技术指标和检验方法;

4、生产工艺简述:使用原料、填充物、方法原理、工艺路线。

(二)附件

1、肥料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2、执行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肥料生产许可证(不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除外);

4、营业执照;

5、生产企业质检机构计量认证合格证复印件;

6、企业环保合格证明复印件;

7、省级法定质检机构于出具的本年度产品质量质检报告、毒性毒理试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8、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

9、经本省县级以上土壤肥料技术推广部门进行的规范的田间试验报告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代表性肥料样品二份(每份500克),由申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壤肥料技术推广机构按规定抽取并加贴封条。

第七条 省土壤肥料总站接到申请后,对生产条件、工艺流程、质量管理、质量检验、规章制度和环保控制手段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用肥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肥料产品,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一)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肥料产品,须在安徽省境内2个以上不同生态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规范的肥料安全性田间试验。

第十条 肥料安全性田间试验,由省土壤肥料总站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

试验报告由试验承担人签字,试验单位加盖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一条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无公害农产品用肥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认定无公害农产品用肥产品的质量检测、安全性试验及使用该肥生产的农产品品质检验结果等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二条 经评审合格的肥料产品,发放《安徽省无公害农产品用肥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安徽省无公害农产品用肥认定证书》采取一个品种一个证书,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届满前二个月提出续展申请的,可续展一次,续展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届满后,可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肥料产品,在认定有效期内改变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商标、企业地址的,应申请变更认定;改变养分含量、养分配比、剂型、适宜作物的,应申请重新认定。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已获认定的肥料产品,可在其包装和其它宣传材料中使用“安徽省无公害农产品用肥”字样和认定证书号及全省统一规定的图案标志,但不得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未经认定的肥料产品使用“安徽省无公害农产品用肥”字样、图案标志或冒用、伪造《安徽省无公害农产品用肥认定证书》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获得《安徽省无公害农产品用肥认定证书》的产品,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宣布撤销其“安徽省无公害农产品用肥”认定,并收回《安徽省无公害农产品用肥认定证书》:

(一)质量保证体系不能保证肥料产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用肥生产要求的;

(二)转让《安徽省无公害农产品用肥认定证书》的;

(三)将“安徽省无公害农产品用肥”字样、图案标志、证书号使用在本企业未经认定的产品上的;

(四)经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五)因施肥造成农作物严重减产、土壤污染的。

第十七条 无公害农产品用肥实行跟踪检验制度。每年至少一次现场抽检。抽检由省土壤肥料总站或其受委托的县级以上土壤肥料技术推广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 无公害农产品用肥认定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保守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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