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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局等十一部门 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4〕043号
  • 【发布日期】2004-06-18
  • 【生效日期】2004-06-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局等十一部门 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局等十一部门
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0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市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经委、市计委、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纠风办等11部门《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四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交通部等国家七部委召开的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质检总局、 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 219号)确立的目标,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在我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着对国家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严管重罚;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在巩固我市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成果的基础上,使治理工作进一步向货物装载地等源头治理延伸,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保障公路路况完好和交通安全畅通,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

二、治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治理工作的原则。

一是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二是部门联手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治理力度与社会接受程度相结合;五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六是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二)治理工作的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和车辆生产及使用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阶段目标: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对全市范围内各种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进行全方位的治理:不准超限超载车辆驶出装载地;不准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不准非法或擅自改装运输车辆,力争使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的遏制,车辆标定吨位失实现象得到纠正。通过三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现象基本杜绝,运输市场更为合法、公平、规范、有序,形成一种良好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

三、治理工作的内容

(一)加强对砂石料开采装载源头的治理。由蓟县政府、市安全监管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组成开采、料场装运联合治理专项工作小组,蓟县政府、市安全监管局为组长单位。主要治理任务和措施:

1.联合发布严禁非法开采、 经营和超限超载装载的通告。规范石料销售和装运行为,改变粗放和放任的管理现状,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禁止货车超限超载出场。

2.依法取缔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矿点和无证照经营的料场。

3.组织召开有合法证照采矿权人和料场经营者代表会议,重申各种车型的国家装载限定标准,逐一与县政府签订合法开采、装载安全责任书。矿山企业和料场,在砂石料出场前给运输车辆开据装载数量凭证,以备路检核查。

4.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装载规定的采矿企业和经营者,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予以警告、停产整顿等处罚。

(二)全面治理整顿车辆非法改装行为。由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经委、市计委、市质监局、市交通局组成非法改装车辆联合治理专项工作小组,市工商局为组长单位。主要治理任务和措施:

1.对无营业执照的车辆改装企业和个体汽车维修改装点,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2.对有营业执照但不具有改装资质, 擅自超出经营范围改装运输车辆的生产企业和个体汽车维修改装点,由市工商局、市经委、市交通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改并予以严厉查处。

3.对获准车辆改装资质的企业违反国家改装车辆技术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市经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等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其车辆改装资质,并予以严厉查处。

4.对已经上路行驶的非法改装车辆, 由公安交管部门加强临时检查,滞留非法改装车辆,强制其恢复原状,依法处罚并逐车登记,及时通报市经委、市质监局、市计委、市工商局、市交通局追究改装厂家的责任。

(三)全面治理整顿“大吨小标”行为。由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组成“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联合治理专项小组,市经委为组长单位。主要治理任务和措施:

1.在汽车生产核发牌照使用环节上把关, 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提供便利条件。

2.由“大吨小标” 车辆的车主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经委、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

3.对“大吨小标” 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市政、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

4.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 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5.严禁车辆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大吨小标” 等违规车辆。对违规生产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一律不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违规生产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负责收回违规产品。

(四)强化路面治理,将治理重心向装载源头靠近。由市市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组成路面联合治理专项工作小组,市市政局为组长单位。主要治理任务和措施:

1.在加大路面治理力度的同时, 防止外省市砂石料超限超载车辆进入本市, 在全市现有16个检测站和7个卸载纠违点,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公安交警和交通运政执法人员要坚持昼夜全天候联合执法,密切配合,实施综合治理。在治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拦检超限超载车辆,对超限超载违章司机予以记分,吊扣驾驶证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市政公路部门负责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对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严格实施卸载;交通运管部门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实施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于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来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告。对同一车辆被公告两次以上,或者同一运输企业被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经营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2.根据料场装载地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公路的路线、 流量等规律特点,市政、公安、交通三部门要扩大执法范围,增大出勤量, 在津围、宝平、102国道等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公路的地段,确定重点治理点位,进行流动治理。最大限度地把超限超载车辆解决在上路行驶源头。

3.组织力量, 集中打击货运“黑车”、“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五)采用经济手段,调节利益关系。完善市场调节手段,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调节经济利益,是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重要环节。市市政局、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陆续出台的通行费和养路费等规费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清理整顿道路运输收费,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

四、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为宣传准备阶段(2004年6月20日前) 。主要是集中进行宣传,同时启动清理整顿“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行为的工作。在此期间,有关部门要做好治理超限超载站点及称重、卸货场地等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为集中治理阶段(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从6月20日9时起与全国同步,市政、公安、交通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治理工作要见成效,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下降到10%以下,基本消除超限超载的装载和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同时继续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启动经济调节措施,整顿道路运输市场。

第三阶段为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 (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市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超办)要对各单位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全市治理超限超载情况进行总结,同时就全市治理工作情况向市治理超限超载联席会议和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从第三阶段起,路面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各区县政府、各委办局按规定标准开展工作,巩固治理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从全市大局出发,严格实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切实加强领导,做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措施到位,把对国家负责和对人民负责付诸于实际行动。

(二)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为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其对群众生产和日常生活的影响,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开展超限超载治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不能因为治理而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二是要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涉及部门多,治理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各项工作。三是要处理好与车主、货主的关系。治理中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通过治理,使运价趋向合理,降低运输成本,让车主和货主能够获得合理的运输经济效益。四是处理好执法与管理的关系。不能单纯以治代管或者罚款了事,要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在治理工作中违反规定乱收费。要积极探索采取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堵疏结合,防止一治就死、一放就乱。

(三)加强全方位宣传力度。宣传工作要贯穿治理工作的全过程。市治超办要制定宣传计划,协调各部门进一步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宣传内容要体现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是为了规范公路运输市场经济秩序,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根本利益,以进一步取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要公布对违法违规装运超限超载车辆、违法改装车辆和拒绝管理的处罚标准,做到相关企事业单位和车户、司机家喻户晓,促其自改自纠,遵章守法。

(四)坚持依法治理,树立文明执法形象。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是一场攻坚战,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明纪律,整顿队伍,规范行为,依法开展治理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责任追究,切实做到“五不准”。即: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凡是违反这“五不准”的,要进行通报和公开曝光,并由主管部门取消其执法资格,调离工作岗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一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决不姑息迁就,真正树立起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五)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期间要实行信息报告制度,各区县政府、各委办局要指定专门联络员,加强各部门直接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对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运输价格变化情况、干线公路上的货车流量情况、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对治理期间出现的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市治超办,以便及时妥善解决,避免事态扩大。同时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六)加强监督检查。市治超办要向社会公开监督和咨询电话,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市纠风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规范、监督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严防出现公路“三乱”,认真查处和追究发生问题的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交通局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天津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OO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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