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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央宣传部国内贸易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宣部/国内贸易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布文号】中宣发[1998]2号
  • 【发布日期】1998-02-04
  • 【生效日期】1998-0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央宣传部国内贸易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国内贸易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

(中宣发[19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商委(财办)、商业(贸易)厅(局、集体总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
“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开展两年来,在广大商业企业的积极努力、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为了巩固成果,扩大影响,1998年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这项活动的领导,精心设计,精心组织,精心实施,进一步把这项深得民心的活动引向深入。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把“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作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的一项具体行动,与“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结合起来,认真总结经验,找出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办法,进一步把活动抓紧抓好。活动要有组织领导,有工作方案,有具体措施,有实际效果,使“以真诚赢得信誉,用信誉保证效益”的口号更加深入人心,在商业企业中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职业道德风尚。

二、准备在2月底召开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电视会议,总结交流经验,部署下步工作。各地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搞好经验总结,表彰一批在活动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企业。

三、为了推动“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向纵深发展,决定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陕西、等省市中选择15条商业街,作为“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这是“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由点到线展开的一项新举措,请有关省市按要求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四、去年在全国推出的联合服务一体化(联清、联退、联换、联修)活动,取得了较好效果。今年将把参加企业扩大到100家,增加“联营”内容,实行五联服务一体化,并将这百家企业作为“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点,统一悬挂带有五联服务一体标识的牌匾,请各地抓紧做好候选商场的推荐工作。

五、各商业企业要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严格自律,逐步建立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机制。要着重抓好商品进货管理,建立健全商品进货管理制度,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商品的统一进货。要认真执行内贸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国有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实行商品监督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所有国有大中型零售企业都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商品监督员,按“四统一”原则,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加强对联营柜台的管理,按“五统一”原则,规范联营行为,维护商业企业良好信誉。要按照《内贸系统职业道德建设九五规划》,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与开发工作,全面提高商业从业人员素质。要采取多种形式,帮助消费者增强防假、识假、打假的能力。

六、今年将加强督促检查,准备适当时候组织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在统一时间内,对部分商业企业和商业街进行明查暗访,并继续组织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纵深行系列采访。对少数危害严重、影响较大、投诉较多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公开曝光。对名不副实的商业企业,要撤销其相关的荣誉称号。

七、各级宣传、商业(贸易)、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消协、个协等部门和组织,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有关工作。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报道的力度,及时报道好活动的经验和做法,以及社会各界的反映和要求。尤其在“3・15”前后,报道要相对集中,形成声势。

1998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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