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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7-05-31
  • 【生效日期】1987-05-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各计划单列市、区文化局、南京市文化局,部属各文博单位:

五月二十六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是一个法规性的重要文件。它进一步明确了: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切实保护我国文物,是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各地文物走私、盗掘古墓、盗窃馆藏文物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为建国以来所罕见。文物走私活动日趋集团化、国际化,大量珍贵文物被盗运出境,走私文物充斥港澳市场,至使日、美、英等国家和台湾都派有专人常驻港澳,伺机选购订购,文物价格暴跌。文物走私刺激盗掘古墓葬、古遗址的非法活动不断发生,愈演愈烈。每年都有数以千计的古墓葬、古遗址遭到掘毁。文物走私还诱发了一些犯罪分子直接盗取馆藏珍贵文物,馆藏一级品被盗案件一再发生,甚至有的稀世孤品也被盗窃走私出境。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使我国的文化遗产遭受极为严重的破坏,而且败坏社会风气,妨碍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损害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形象。各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引起高度的警惕和重视。为了切实贯彻国务院通告的各项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 要大力宣传国务院通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报请政府立即印制国务院通告,通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广为张贴,并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地进行宣传。在古墓葬、古遗址较多的广大农村地区,要把通告贴到乡乡村村,做到家喻户晓。要把宣传国务院通告和宣传文物保护法、刑法结合起来,制订宣传普及规划。同时要把本地区已发生的盗掘、走私和非法买卖文物的情况,特别是典型案例,报告同级政府,并通过报刊进行宣传,引起舆论重视。严惩重犯的判决书也可广泛张贴。通过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确立“挖坟掘墓违法”、“私相买卖文物违法”的观念,懂得“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有罪”,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协助公安、司法、工商、海关等部门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和报告盗墓、私相买卖文物的现象,促使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交出盗掘、走私的文物。使“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真正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要组织文化(文物)系统的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通告和文物保护法、刑法,充分认识这些是保护文物的重要法律依据,是打击盗掘、走私文物有力的法律武器。文化(文物)工作者更要模范地遵守、执行法律,对有法不依、玩忽职守、官僚主义的现象要进行坚决的斗争,揭露那些内外勾结、监守自盗、走私文物的分子,并予以严惩。

二、 积极协同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盗掘、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司法、机关、工商等部门近几年来在这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现在又有更多的新案件新问题需要查处,各级文化(文物)部门一定要按照通告规定,进一步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要立即对所辖地区走私、盗掘、盗窃、投机倒把文物的情况进行调查,认真分析这些犯罪活动的特点、规律和趋势,及时向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等部门通报,并为他们侦察、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健全文物鉴定组织,充实文物鉴定人员,及时对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等部门查获的文物进行鉴定,提供鉴定材料,并运用多种形式,帮助他们培训一批具有初步文物鉴定知识的人员。要继续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文物市场的管理,对非法经营文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走乡串户的文物商贩要坚决依法取缔。

三、 加强文物保护,切实改变管理不善的状况。各级文化(文物)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保护文物是文物工作的基础,加强文物保护是当前文物工作的首要任务。要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落实到相应的组织和单位,明确责任;对没有列为保护单位的大量现存的古墓葬、古遗址、古窑址要尽快建立健全业余的文物保护组织,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文物保护网,聘请当地热心文物保护的群众作为文物保护员,由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聘书,组织他们学习文物保护法规和文物知识,关心和指导他们的工作,使他们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真正发挥作用。对成绩显著的文物保护员,要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各地区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进行一次安全保护工作大检查。责令那些管理混乱的文物、博物馆单位进行一次清库工作,对尚未登记造册的文物要在今年内完成建档工作,对当前保护设施较差的单位,应报请地方财政拨款维修库房,增设必要的报警装置。对一时难以改善保管条件的单位,其收藏的一、二级文物,必须送交安全保护条件较好的单位代为保管,俟原单位具备了收藏保护管条件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送归原单位收藏。今后文物库房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使用临时工和临时借调人员。对现在不适合作文物库房保管工作和保卫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各考古发掘工地,要有考古干部自始至终参加发掘工作,并对出土文物安全负责。考古干部经常不在现场的工地,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发掘工作,必要时,调销其考古发掘执照。对各有关部门移交来的一切收缴的走私文物、收藏单位丢失后查获的文物,查获盗掘古墓葬、古遗址的出土文物,非经正式批准挖掘出土的文物,均应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接收和保管。

各级文化(文物)管理部门要大力加强文物、博物馆系统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端正业务指导思想,文物、博物馆系统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确保文物安全为前提,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今后评定干部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要把本职工作包括文物保护管理的优劣与否作为重要的考核和评定条件。各地文物博物馆单位要尽快建立健全岗位责任考制,全体文物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文物工作人员手则》。今后,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文物被盗、流失等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利用职权偷盗,内外勾结走私文物的,要依法从重惩处。各博物馆馆长、文物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文物藏品的安全负有责任,因严重官僚主义造成文物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四、 各地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把打击盗掘、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文物管理机构,充实文物管理干部,抽调人力,拨出经费,认真做好打击盗掘、走私文物的工作。对尚未配备文物管理干部的地、县文化局,请责成他们尽快调配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文物管理干部。举办文物管理干部培训班,使他们更好地作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国务院通告的贯彻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文物局。

文化部
一九八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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