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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浙江省
  •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4〕50号
  • 【发布日期】2004-06-14
  • 【生效日期】2004-06-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5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生态葬法,是生态省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切实加大“三沿五区”的整治力度
1996年以来,我省大力实施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为重点的殡葬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基本普及遗体火葬,乱葬乱埋行为得到有效治理;殡葬基础设施大为改善,殡仪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群众的思想观念逐步转变,全社会支持、参与殡葬改革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但是,当前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主要是殡葬改革工作进展不平衡,少数地方乱建坟墓问题还较突出,“青山白化”现象有所抬头。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进一步深化殡葬制度改革,加强对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和其他坟墓的管理,加大对乱葬乱埋行为的治理力度。今明两年要以“三沿五区”(沿铁路、沿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公路、沿通航河道,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保护区、住宅区和自然保护区)为治理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切实解决新老“三沿五区”的“青山白化”问题。2004年,全省“三沿五区”治理率要达到30%以上,力争2007年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三沿五区”无坟化。
专项治理活动要以绿化造林、恢复生态为目标,采取就地深埋、填土绿化覆盖、迁移等多种形式进行。对迁移后的墓基,要做好清理工作,并进行植树绿化或实现复耕。迁移埋葬点由市、县(市)政府统一规划,市、县(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
生态葬法是指遗体火化后,通过草坪葬、树葬、花葬、山崖葬、壁葬、撒江、撒海和骨灰集中存放等不占地或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的葬法。全面推行生态葬法要以无坟化、骨灰处理生态化为抓手,以“三沿五区”为重点,结合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土地资源,将遗体火化向全面推进骨灰处理生态化转变,进一步推动“绿色殡葬”,达到绿化环境、节约土地、移风易俗的目的。
各地要根据人文、地理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生态葬法。平原、海岛地区可推行以骨灰存放室为主的葬法,山区、半山区可推行生态墓地为主的葬法,有条件的山区可推行山崖葬法。同时,对已建的墓区、墓地进行绿化覆盖。生态墓区要符合规划,要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做到墓碑小型平置、地表无坟头;生态墓区可以村为单位建设,也可以乡镇或相邻村联合建设。通过努力,争取2004年全省50%的村、2005年80%的村开展生态葬法。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任务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积极组织开展“三沿五区”专项治理和全面推行生态葬法工作,并列入“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和创文明城市、文明乡镇的考核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三沿五区”治理和生态葬法改革的资金投入;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投资机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多形式宣传推行生态葬法的重要意义,倡导厚养薄葬、文明殡葬、移风易俗的社会风尚,引导广大群众正确理解和支持殡葬改革。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认真贯彻落实殡葬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同时,要会同国土资源、林业、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制定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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