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4〕042号
  • 【发布日期】2004-06-13
  • 【生效日期】2004-06-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0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四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不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为我市实施“三步走”发展战略创造团结、和谐的社会环境,现就我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弘扬主题,进一步深化我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做好新时期民族工作的重要形式和有效措施。民族团结创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大力弘扬“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结合实际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在活动中,一是要注重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理论、方针和政策以及国家关于民族方面法律法规的再学习、再宣传和再教育,使各项民族政策、法规深入人心;二是要注重解决民族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着力提高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民族工作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的认识,健全民族工作机制和工作网络,贯彻落实民族政策及法规,加快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三是要注重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根据各自实际,采取不同形式,办几件少数民族群众关注的、影响大的、解决实际问题的实事。

二、抓好典型,认真总结推广民族工作的先进事迹和经验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市在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发展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体育等各项事业,建立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工作中取得了长足发展,涌现出很多典型事例,创造出许多新鲜经验。各区县、各系统、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宣传和推广以下几个方面的典型事迹和工作经验:

(一)领导重视,切实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措施明确、效果显著;

(二)加强民族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民族工作三级网络;

(三)依法加强对清真食品市场和企业的管理,促进清真食品企业及清真食品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四)坚持科学发展观,带领民族乡、村各族群众加快致富奔小康;

(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扶持定点民族企业加快发展;

(六)加大民族教育投入,促进民族教育事业加快发展;

(七)在发展民族文化、体育、卫生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

(八)加强党组织建设,做好基层企事业单位民族工作;

(九)加强社区民族工作建设,促进民族工作社会化;

(十)整合资源,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十一)善于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

(十二)积极投入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建设,在对口支援工作中事迹突出;

(十三)社会各界在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的特殊贡献。

在抓典型事迹和总结工作经验的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和总结新世纪民族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典型、新经验,促进我市民族工作再上新水平。

三、加强领导,切实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抓出实效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全市上下形成创建活动的新高潮。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职责;要做好民族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工作;要办好实事,为少数民族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搞好区县、系统内的表彰活动,促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发展。市民委将采取召开座谈会、现场会等方式,总结推广好的典型经验,推动我市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天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OO四年六月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