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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残联市财政局 关于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安居计划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4〕061号
  • 【发布日期】2004-06-10
  • 【生效日期】2004-06-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残联市财政局 关于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安居计划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残联市财政局
关于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安居计划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4〕0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安居计划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十日


关于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安居计划的意见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下达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任务及有关要求的通知》(残联函〔2004〕l34号)要求,现就我市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安居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计划任务

从2004年至2006年,利用3年时间,通过市和区县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区县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实施我市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安居计划。对全市868户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家庭、重度危房家庭,参照市民政部门确定的农村贫困家庭建房标准建设住房;对416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危陋、破损房屋进行修缮改造。

二、实施范围

(一)实施地区:全市12个有农业人口的区县。

(二)实施对象:重点解决经调查已登记在册的在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残疾人无房户、极度危房户和住房危陋、破损户。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

(一)市残联负责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全市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安居计划。按照中国残联下达的年度省级残疾人住房危改任务指标,市残联负责分解下达各区县残疾人扶贫安居任务指标;审核各区县制定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安居实施方案,督促各区县人民政府落实扶贫安居资金并检查工作实施情况;协同市财政局并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市级补助资金,按照区县残疾人扶贫安居修建住房进度拨付市级补助资金;将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安居工作纳入对区县的目标管理考核,强化监督管理。

(二)12个有农业人口的区县要成立以分管残疾人工作的副区县长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区县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安居工作实施方案。具体负责制定资金筹集的计划及上报工作;制定本区县建房和修缮住房施工质量的标准,落实本区县匹配资金。制定有关收费的减免和优惠政策;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本区县安居计划的实施;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实施扶贫安居项目责任书,明确职责和任务考核目标,并组织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三)12个有农业人口的区县残联负责本区县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安居计划的具体实施。具体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经过民主评议,筛选确定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修建对象,并张榜公布;认真采录原始资料并做好改造完成结果资料整理工作;会同区县财政部门监督资金落实到户情况,并与区县财政部门共同负责上报本区县匹配资金落实情况和申请市级补助资金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村委会负责做好建材供应、宅基地划拨、组织社会力量出资支持、义务帮工、义务提供车辆运输等方面工作。

四、资金筹集

全市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安居计划采取市和区县两级人民政府、集体、社会募集和受益残疾人出资相结合的办法,筹集解决所需资金。其中,市级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拨付,由市残联统一管理;区县级补助资金由12个有农业人口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区县财政、乡(镇、街)、村委会、受益残疾人家庭具体筹资办法。市和有关区县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体作用,动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和村民,采取包户、捐款、捐物、义务帮工等形式,多渠道筹集扶贫安居资金和物资。

五、资金补助

(一)市级建房资金补助。据测算,翻建3间约计60平方米普通砖瓦房,平均需用建房资金约为32000元。市与区县对修建残疾人家庭住房资金按照4:6比例负担。按此标准,每户最高补助市级资金13000元,其中市财政补助资金12000元,市级社会募集资金1000元,其余所需资金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对人口少的残疾人家庭翻建住房,本着解决实际需要、节省有限资金、切实得到改善、残疾人满意的原则,可以适当减少翻建住房间数。市级补助资金将根据实际建房间数和支出金额,按照负担比例给予补助。

(二)对一般危陋或破损只需进行修缮的残疾人家庭住房,市级补助资金将根据实际修缮程度和支出金额,按照负担比例给予补助,修缮费用市级补助最高每户不超过4000元,其余修缮住房所需资金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三)市级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即房屋建设和修缮开工之前拨付80%资金,建设完工并验收合格且残疾人搬入新居后拨付其余的20%资金。

六、实施步骤

(一)区县残联根据市级下达的年度残疾人扶贫安居计划任务,结合乡镇残疾人住房需翻建和修缮数量,制定本辖区乡镇街任务分解计划,报本区县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安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区县残联要对已确定翻建或修缮的残疾人现住房进行实地拍照,同时审核建房或修缮的标准与费用预算,落实区县各级匹配资金,与残疾人家庭签定危房改造协议后,填写经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办事处签字盖章的“天津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申报表”,提出市级补助申请报市残联。

(三)市残联对上报的“天津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申报表”及相关资料逐一审核确认,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

(四)残疾人住房翻建或修缮完工后,区县残联要再次实地拍照, 填报由受益残疾人、 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的“天津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完工情况表”,报市残联并申请拨付其余的20%市级补助资金。

(五)每年度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计划完成后,由区县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工程检查验收和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并于当年11月15日前将检查和审计情况分别报市残联和市财政局。市残联和市财政局将联合组织对区县贫困残疾人修建住房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天津市财政局
二OO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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