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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 【发布单位】卫生部、商务部
  • 【发布文号】卫生部、商务部令第57号
  • 【发布日期】2007-12-30
  • 【生效日期】2008-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卫生部、商务部令第57号)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的补充规定》经卫生部、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 陈 竺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补充协议四 》及《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补充协议四 》,现对《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本规定中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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