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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 【发布日期】2007-01-31
  • 【生效日期】2007-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61号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废止。

部 长 金人庆
署 长 牟新生
局 长 谢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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