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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8-28
  • 【生效日期】2005-08-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005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5年4月5日在伊斯兰堡签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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